刑事犯罪的主体方面,在实际进行认定的时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毕竟有些犯罪明确规定了属于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如果主观方面不符合这样的规定,则就无法认定构成此罪。那么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还是故意呢?现在,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还是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罪的主体是怎么要求的
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构成贪污罪的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要是行为人是出于过失而实施了贪污行为的话,那此时是不能被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更多贪污罪方面的内容,请上律图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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