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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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资转外商独资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

企业的种类很多,但是一个企业的组成有的时候也会随着发展而发生变化,合资转外商独资也是存在的,为了就是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合资可能是国内的企业参与的,但是外商独资企业就意味着完全由外商参与的,这两种企业存在很大的差别,两种类型的转化也是有严格规定。但是具体的该怎么转变,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二、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哪些手续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7)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8)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0)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税收优惠的区别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税法中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没有区别。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商独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增值税方面,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9]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区税率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追加投资优惠,财税[2002]56号文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一件大事,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涉及到企业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觉得了企业的性质的转变,合资的股东可以为国内的股东,但是外商独资的股东一定的外国的股东,对于这类外商独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也要随之加强,从合资转变到外商独资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转变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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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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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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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股东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7)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8)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0)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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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8、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什么是外商独资企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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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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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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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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