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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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资转外商独资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

企业的种类很多,但是一个企业的组成有的时候也会随着发展而发生变化,合资转外商独资也是存在的,为了就是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合资可能是国内的企业参与的,但是外商独资企业就意味着完全由外商参与的,这两种企业存在很大的差别,两种类型的转化也是有严格规定。但是具体的该怎么转变,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二、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哪些手续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7)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8)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0)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税收优惠的区别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税法中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没有区别。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商独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增值税方面,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9]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区税率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追加投资优惠,财税[2002]56号文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一件大事,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涉及到企业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觉得了企业的性质的转变,合资的股东可以为国内的股东,但是外商独资的股东一定的外国的股东,对于这类外商独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也要随之加强,从合资转变到外商独资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转变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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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向商务委提交的文件如下

1.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 (法人签字、盖公章)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出具一份申请书阐明
变更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
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修改协议视
为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和延续。如提前终止合同、章程需提供终止合同、章程
协议书)。

4.转股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4受
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
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9转股各方签
字盖章)。

6.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新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委派方公章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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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如果股东未出资完,应当暂且不发,或者在出资证明书上表明目前出资多少),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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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不设董事会的中小型微企业,股东可以直接向其他股东送达《股权转让通知书》;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如果股东未出资完,应当暂且不发,或者在出资证明书上表明目前出资多少),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变更登记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五、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事务总局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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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是否全为外国人
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全为外国人。外资独资企业是完全由外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注册,股东必须是境外公司或者外籍护照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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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您所提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做以下回复:是: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就是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的解答,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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