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一般情形下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而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分割,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房产分割手续是怎样的呢?若此时一方不同意分割房产,又不想支付相应的金额,该怎么办?
一、离婚房产分割技巧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3、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如何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
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大部分都需要涉及到房产变更登记的事项。如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呢?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有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如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进行登记;产权归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如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民法典律师提示: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盖章或相关材料中内容表达不一致的、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的、需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办理。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时如房屋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准予转移变更的证明。
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洗衣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直接未协议而书写诉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不知道该如何拟定诉状的,可以直接聘请律师,委托其书写诉状,并代理诉讼纠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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