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各形各色的犯罪十分常见,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也多种多样。而犯罪的形态是对犯罪进行判决的一个重要指标和方法,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到最终的判决,因此尤为重要。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形态进行了一些规定。那么犯罪形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刑法中犯罪形态有哪些?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二、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导致一个后果,一般是结果加重犯。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导致多个后果,这个是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一般是为达到某个后果,实施多个行为导致多个后果,比如为了杀人,先偷枪再杀人,一共两个罪,为牵连犯。
异种数罪也就是普通的多个行为导致多个后果。
吸收犯也就是前行为的罪名吸收后罪名,行为人触犯了一个罪名后又连带触犯第二个罪名,但是前罪包含后者,比如绑架后撕票是典型的吸收。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即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备犯罪构成,也正因此,才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基础,只不过它是一种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大部分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目的行使行为的时候,才能对该犯罪形态进行区分。在生活中,我们应当警惕犯罪,有良好的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遇到犯罪的时候,应当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首先报警,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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