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犯罪形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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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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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各形各色的犯罪十分常见,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也多种多样。而犯罪的形态是对犯罪进行判决的一个重要指标和方法,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到最终的判决,因此尤为重要。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形态进行了一些规定。那么犯罪形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刑法中犯罪形态有哪些?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二、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导致一个后果,一般是结果加重犯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导致多个后果,这个是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一般是为达到某个后果,实施多个行为导致多个后果,比如为了杀人,先偷枪再杀人,一共两个罪,为牵连犯。

异种数罪也就是普通的多个行为导致多个后果。

吸收犯也就是前行为的罪名吸收后罪名,行为人触犯了一个罪名后又连带触犯第二个罪名,但是前罪包含后者,比如绑架后撕票是典型的吸收。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即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备犯罪构成,也正因此,才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基础,只不过它是一种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大部分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目的行使行为的时候,才能对该犯罪形态进行区分。在生活中,我们应当警惕犯罪,有良好的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遇到犯罪的时候,应当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首先报警,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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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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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共同犯罪的形态和犯罪形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同犯罪和未完成罪属于犯罪的特殊形态,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把刑法问题导向复杂化的领域就是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 一、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共犯中的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某,共同持刀丙某,甲某刺中丙某心脏,致丙某死亡,乙某仅仅刺中腿部。乙作为共犯人之 一,同甲共同承担故意既遂罪责。不因为乙某仅仅扎中腿部,不是致死原因,而认为成立未遂。 (2)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犯罪,并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自动停止的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未自动停止的共犯人成立未遂犯。 二、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两种观点:A.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第22条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取决于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如果把该条第2款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理解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那么,B种观点合理一些。从罪责均衡角度看,笔者认为B种观点较为可取。 (4)部分共犯人中止。在共犯与犯罪形态问题上,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不愿或者没有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 A、教唆犯、帮助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在预备阶段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预备犯。教唆犯、帮助犯在实行阶段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未遂犯。 B、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并未停止教唆、帮助行为,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的,教唆犯成立未遂犯,帮助犯成立预备犯。实行犯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均成立未遂犯。 对于这类共同犯罪中出现部分停止犯罪部分不停止犯罪的情况,认定时注意把握两个原则: ①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例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借来一辆手推车交给乙,约好晚上去盗窃。回家后甲后悔了。到约定的时间甲没有去参与盗窃,乙单独实施了盗窃。本案中,甲提供了推车,但没有按约定去实行犯罪,乙使用手推车盗窃既遂。甲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还是中止?正确答案是既遂。因为虽然甲有停止犯罪的行为,但他仅仅是单方面停止参与实行,没有消除自己对犯罪的作用(提供手推车),缺乏有效性,所以乙利用他提供的犯罪工具犯罪既遂,甲也随之作为帮助犯而成立既遂。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作为实行犯(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②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例如,甲教唆乙,乙接受教唆后进行了犯罪的准备,但后来改变了主意,决定放弃犯罪。乙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其中止的效力只及于他本人,甲不成立犯罪中止。同理,乙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正在掐被害人的脖子时,对被害人产生怜悯之心,自动放弃了犯罪,乙成立犯罪中止。实行犯单独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教唆犯,甲则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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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形态包括哪些
犯罪中止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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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客观上。着手:有没有指向、逼近具体的被害对象。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区别。有犯罪预备行为,应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实际上停止了这种行为。
4.中止有效性: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3。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同犯罪预备相区别,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2.中止自动性:不是因外界不可阻碍力量放弃。
3.中止的客观性、制造条件的行为,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
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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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未能着手实行;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和实行的过程)中。
1.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未遂犯.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张三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同犯罪中止相区别。犯罪中止,尚未投放即被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准备工具,是犯罪未遂。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
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未遂为特殊形态,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预备、中止,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4,扒窃中,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既遂,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没有照成损害的,如为而购买刀、枪、毒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在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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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形态有哪些,什么叫犯罪既遂形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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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犯罪形态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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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既遂型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形态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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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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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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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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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形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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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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