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怎么量刑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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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故意杀人怎么量刑处罚?

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说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意图,这显然是很恶劣的,因此虽然都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但我国对故意杀人的处罚自然就要重与对故意伤害的处罚。那究竟现在对故意杀人怎么量刑处罚呢?要是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怎么量刑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故意杀人后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已死亡的,一般来说还需要赔偿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如果死亡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请求抢救时发生的费用)

2、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其实不是一定就会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时要结合法律中的规定进行认定,但要是说到故意杀人怎么量刑处罚的问题上,那必然是在构成了刑事犯罪之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此时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作出才的处罚自然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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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他人自杀的要怎么进行处罚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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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逼迫他人自杀怎么处罚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判断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罪,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生活中经常出现导致他人自杀的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此时本身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再加上造成的严重损害结果,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将是更重的。而要是逼迫他人自杀的话,性质就不同了,相应的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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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规定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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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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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分别定为罪、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2.根据《》第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第条,【故意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第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lw]》第条,、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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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以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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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
2、义愤,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
3、激人,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一时失去理智,丧失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
6、生母溺婴。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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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故意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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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以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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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所谓玩忽职守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本案要求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明白了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才能具体分析文章开头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以共同学习:
1、通过对所涉及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不难得知:围观的群众是不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围观的群众,未进行追赶,未唆使小偷跳河,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小偷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违法、不涉嫌犯罪。更何况,围观的群众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围观的群众有会游泳的,由于未负有救助义务,也仅仅是道德所衡量的,不存在过错、不涉嫌违法。
2.追赶的居民,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得小偷跳河,后溺水身亡,追赶的居民未实施救助。
首先,小偷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是居民追赶的原因。居民在发现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有权利制止、有权利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因此,居民进行追赶欲实施抓捕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小偷跳河,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脱、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自主决定的。居民看到小偷跳河后,停止了继续追赶,并在岸边围观。而此时,河对岸,已有警察到场,也在关注小偷的举动。当看到小偷出现危险、快要沉入水中时,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齐声大喊:“有危险,快救人!”可知,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已经意识到小偷的危险,大声呼救,说明主观上无恶意,且大声呼救本身就是一种救助的措施。当追赶的民众看到河对岸有警察,本以为警察会下水施救,遂大喊“快救人”,不存在过错,不涉及违法。并且,追赶的居民并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因此,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追赶的居民,也不构成犯罪。
3.在场的警察,未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小偷溺水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
首先,肯定不属于故意罪,本案中,警察是由于收到群众的报警,才赶赴现场,并没有的故意,且看到小偷会游泳,仅在岸边等候或请求救援,不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由于小偷本身会游泳,懂得一定水性,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溺水,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身负一定的职责,不但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更有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职责。本案中,小偷虽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未遂),但在其遇到危险时,更多的代表的是一个“公民”,此时此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比追究违法责任更大的事情,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最可贵!”在此情况下,警察就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而履行这种义务的,应当是积极的行为。本案中,当看到小偷遇到沉入水中危险,其未能实施积极的、有效的救助措施,是一种的、消极的行为。其疏忽大意的认为,不会溺水,而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当然,如果在场警察根本不会游泳,且打电话是为了寻求支援,客观上不会游泳,则不存在过错,也实施了相应救助措施(打电话寻求支援),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例:
一名小偷去小区偷东西,被居民发现后仓忙逃跑,附近的居民闻讯后纷纷拿起棍棒,追赶小偷。小偷被追赶到一条河边,发现居民仍紧追不舍,小偷来不及脱掉衣服,就匆忙跳入河水中,向对岸游去。追赶的居民,到岸边,停止了追赶,纷纷拿起电话报警。小偷向对岸游去,围观的民众越来越多。不多时,警察也赶到河的对岸。小偷看到对岸的警察,感到害怕,同时由于体力不支,开始挣扎。附近围观群众,大声喊叫“不好,快救命!”但,未有人实施救援。河对岸有两个警察,一个在打电话,并没有实施救援行为。小偷最终溺亡。
案发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一方面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憎恨,认为咎由自取,一方面是对小偷因此失去生命感到惋惜,对百人围观、无一人相救感到失望,对警察未实施救助感到不解和悲愤。
对于“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现从法律专业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声明:前述案例的内容,是引用其他网络新闻报道并加以概括,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不代表真实事实,仅作理论探讨。
本案例中,小偷被追赶,跳入河水中,后体力不支沉入河水中,追赶的民众以及围观民众无一相救,且警察也未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偷溺亡的悲剧。追赶的民众、围观的群众,以及在场的警察,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白本案所涉及到的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故意杀人未致死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杀人未致死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未致死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
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什么是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或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是犯罪未遂,构成故意(未遂)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未遂情形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b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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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致死应该怎么量刑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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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罪是怎么量刑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以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所谓玩忽职守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本案要求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明白了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才能具体分析文章开头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以共同学习:
1、通过对所涉及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不难得知:围观的群众是不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围观的群众,未进行追赶,未唆使小偷跳河,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小偷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违法、不涉嫌犯罪。更何况,围观的群众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围观的群众有会游泳的,由于未负有救助义务,也仅仅是道德所衡量的,不存在过错、不涉嫌违法。
2.追赶的居民,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得小偷跳河,后溺水身亡,追赶的居民未实施救助。
首先,小偷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是居民追赶的原因。居民在发现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有权利制止、有权利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因此,居民进行追赶欲实施抓捕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小偷跳河,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脱、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自主决定的。居民看到小偷跳河后,停止了继续追赶,并在岸边围观。而此时,河对岸,已有警察到场,也在关注小偷的举动。当看到小偷出现危险、快要沉入水中时,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齐声大喊:“有危险,快救人!”可知,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已经意识到小偷的危险,大声呼救,说明主观上无恶意,且大声呼救本身就是一种救助的措施。当追赶的民众看到河对岸有警察,本以为警察会下水施救,遂大喊“快救人”,不存在过错,不涉及违法。并且,追赶的居民并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因此,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追赶的居民,也不构成犯罪。
3.在场的警察,未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小偷溺水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
首先,肯定不属于故意罪,本案中,警察是由于收到群众的报警,才赶赴现场,并没有的故意,且看到小偷会游泳,仅在岸边等候或请求救援,不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由于小偷本身会游泳,懂得一定水性,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溺水,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身负一定的职责,不但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更有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职责。本案中,小偷虽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未遂),但在其遇到危险时,更多的代表的是一个“公民”,此时此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比追究违法责任更大的事情,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最可贵!”在此情况下,警察就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而履行这种义务的,应当是积极的行为。本案中,当看到小偷遇到沉入水中危险,其未能实施积极的、有效的救助措施,是一种的、消极的行为。其疏忽大意的认为,不会溺水,而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当然,如果在场警察根本不会游泳,且打电话是为了寻求支援,客观上不会游泳,则不存在过错,也实施了相应救助措施(打电话寻求支援),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例:
一名小偷去小区偷东西,被居民发现后仓忙逃跑,附近的居民闻讯后纷纷拿起棍棒,追赶小偷。小偷被追赶到一条河边,发现居民仍紧追不舍,小偷来不及脱掉衣服,就匆忙跳入河水中,向对岸游去。追赶的居民,到岸边,停止了追赶,纷纷拿起电话报警。小偷向对岸游去,围观的民众越来越多。不多时,警察也赶到河的对岸。小偷看到对岸的警察,感到害怕,同时由于体力不支,开始挣扎。附近围观群众,大声喊叫“不好,快救命!”但,未有人实施救援。河对岸有两个警察,一个在打电话,并没有实施救援行为。小偷最终溺亡。
案发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一方面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憎恨,认为咎由自取,一方面是对小偷因此失去生命感到惋惜,对百人围观、无一人相救感到失望,对警察未实施救助感到不解和悲愤。
对于“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现从法律专业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声明:前述案例的内容,是引用其他网络新闻报道并加以概括,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不代表真实事实,仅作理论探讨。
本案例中,小偷被追赶,跳入河水中,后体力不支沉入河水中,追赶的民众以及围观民众无一相救,且警察也未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偷溺亡的悲剧。追赶的民众、围观的群众,以及在场的警察,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白本案所涉及到的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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