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委任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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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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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标准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委任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着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但是尽管如此,依旧哟不少人不知道该如何建立这两种关系,才能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也不知道劳动关系与委任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所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劳动关系与委任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2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有的单位没有签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所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只是个认定标准和举证的问题。

理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辅助标准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平等性是由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表现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这种平等性只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照片那个是比较常见的,也可以通过与他人建立委托关系的形式,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却不能说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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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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