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资质与背景
周峰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职于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律师,同时还是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自2024年执业以来,他已累计承办案件500+,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刑事案件领域表现出色,占比约70%,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201202410810943,服务地区为武汉。
二、案件背景
原告闻XX与被告向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第三人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协议约定由被告统一收款并记账,原告负责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然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高于其36%的持股比例),遂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
三、办案策略
周峰律师接受被告向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合伙经营实际状况。他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以及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答辩中,周峰律师强调《分红协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应承担经营风险。他向法庭提交详细账目记录,显示店铺处于亏损状态。同时,指出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构成根本违约。在庭审中,周峰律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力质证,重点强调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四、案件成果与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账面收入包含顾客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闻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周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他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以法律条文为武器的执业理念,在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的客户群体广泛,涵盖了有刑事、婚姻、债务、合同等法律需求的人群,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客户和司法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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