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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丽萍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服务流程和技术细节。
事故性质判定
在本案中,律师需要准确判断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使用性质。人保公司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确定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这一判断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
免责条款审查
律师还需审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律师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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