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目前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此外,他还曾在20102012年期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现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这些丰富的经历不仅提升了他的专业知识,也为他积累了广泛的人脉和社会资源。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李鉴春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客户类型与服务方式
李鉴春律师的客户类型较为广泛,涵盖了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群。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服务方式上,他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在接受委托后,他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向客户反馈案件进展情况。同时,他还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他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同时,他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他也能保持辩护成果,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总结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无论是在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中,还是在职务犯罪等其他领域,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独特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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