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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尤其是合同买卖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他接手俞X与顾XX、金XX、顾X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展现出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
20XX年X月X日,俞X经中介介绍与顾XX签订《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490万元,俞X预付20万元定金,余款分三次支付,还约定违约方支付中介费。俞X按约支付定金,为筹购房款其岳父贱卖房屋。然而,被告却欲单方面解除合同,经协商无果,俞X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
被告顾XX称因妻子、儿子不同意无法履行;金XX、顾XX则认为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未成立,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且俞X无权主张中介费。胡多兵律师需围绕合同效力和是否应继续履行这两个焦点进行代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分析
依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需全体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金XX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反对,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胡多兵律师虽努力为俞X争取权益,但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俞X主张的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均不成立,且俞X并非中介费权利人,最终驳回俞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俞X负担。此次案件代理过程中,胡多兵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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