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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案中,黄蓉律师凭借对证据的审查与细节挖掘,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证据收集与固定
黄蓉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本案中,她第一时间行动起来,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她仔细查阅每一份文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后续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维修必要性举证
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她陪同法院工作人员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认真观察挖机的受损情况和维修状况。同时,她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详细阐述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她反复研究这些意见,与专业人员沟通交流,最终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使得法院对原告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
停运损失主张与责任认定
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仔细计算停运损失,举证证明其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她据理力争,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此外,她明确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精准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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