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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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古代虽然也存在着砍伐森林的情形,但是不至于滥砍滥伐,故而古时的社会环境依旧很好,但是在现代生活中,不少人为了经济利益,而损害林业,此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并且会按照 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制定的规定,进行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二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局监察室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局长批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是由国家机关的职员,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处罚性质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民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以保护林业不受侵害。对于那些已经被公示的名单,将会给自己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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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物价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 执法主体。公示市物价局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价格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 执法权限。公示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 执法程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物价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 网络平台。
(1)市物价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2)物价局相关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物价局大厅、信息公开栏等,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物价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 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 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物价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 市物价局检查所负责编制市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市物价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和审核后公示;
(四) 市物价局综合信息科负责公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 市物价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 公开时限。
(1)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市物价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市物价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 公开期限。市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物价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价格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物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价格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价格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物价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价格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价格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物价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物价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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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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