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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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3、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4、其他。
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公民可以只一味的关注拆迁补偿费的高低问题,可政府却要考虑到在拆迁过程当中各个环节的应对方案,就算是在拆迁补偿费的问题上得到了各级部门的全体通过,然后在拆迁补偿费的这一项目当中还应该包括具体的分配方法。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是,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河北省总体的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分两种情况,核心内容就是征收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最终应该获得所有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直接发给当事人就行了,比如说河北省政府征收农户的土地,肯定不能将补偿费分配给村委会的,但安置补助费可以有村委会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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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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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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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河北省最新土地征用补偿准则规定,农田征用将支付六至十倍于前三年平均生产价值的补偿费。 农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 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根据被征用农田数量除以该单位人均农田面积计算。 补偿标准则为被征收前三年农田平均生产价值的四至六倍,作为每位需安置者的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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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别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
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
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
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
(五)项外,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
(四):
(一)不符合
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除按第四十六条,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当事人;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
(三)符合第十九条;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企业职工的、民族乡,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
(四)项标准征收。第四十七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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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省征收土地的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八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四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你好,我想请问下你关于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四在县征收多少的,我哥哥超生了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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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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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到其他省份工作参保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区社险办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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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河北省的政策最近有较大的变动更改,邢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邢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充分地尊重了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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