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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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给付义务,而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当中,给付义务就是对货物的运送行为。运送行为与运送的货物的区别就是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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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没有自己车队的,会和一些大型物流公司合作,在运输货物的时候订立一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是物流公司和托运人,即贸易公司。合同条款要细致全面,对各自的义务责任都要写清楚。那么,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给付义务,而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当中,给付义务就是对货物的运送行为。运送行为与运送的货物的区别就是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

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4、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综上所述,货物运输合同是贸易公司经常签订的合同之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准备运输的货物。贸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要事先对物流公司的实力及信誉做考察,防止出现货物运输途中丢失等情况。另外,运输价值较高货物时,双方可以约定保价条款,这样贸易公司可以更好的保障货物安全。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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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写货物运输运输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1 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1 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1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1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1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1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1 3.其它 1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1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1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1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1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人: 签约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货物运输中,运输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应当承担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运输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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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运输走私货物违法吗?
货车运输走私货物是违法的。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走私罪得看具体走私的是货物以及涉案的金额等其他情节来考虑。若是走私一般货物,但是金额比较小,那么不会被判刑,若是走私的是毒品的,那么无论多少都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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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情形
[律师回复]
一、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运输是指物品借助运力在空间内发生的位置移动。具体地说,运输实现了物品空间位置的物理转移,实现物流的空间效用。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在物流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物流的一个支柱。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贸易运输。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如下: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二、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
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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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应当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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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哪些,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哪些,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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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货物运输中,运输货物毁损,灭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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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多长?
[律师回复]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讼的的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形:
(1)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时效因请求人提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撤回仲裁或者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货物运输中,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和灭失是否应当承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运输增值税是货运还是客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包括客运、货运,但客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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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
首先写好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具体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之后在协议中要写好风险提示。最后表明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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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运输货物损坏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昨天我们这里来了一批人准备找我运货 ,但是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所以请问一下货物运输合同包不包括旅客
[律师回复] 你好,一般而言不包括旅客,因此问题货物运输合同包不包括旅客答案如下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如果船未靠码头而客票票价包括接送费用的,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还包括接送期间,即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
但是任何情况下,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不应计入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上述关于旅客的运送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旅客自带的行李。旅客交运的其他行李,其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给旅客时止。
(
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推定责任。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过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
(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上述损失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造成的,或旅客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上述物品是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中的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具体数额是:旅客人身伤亡,每人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833计算单位;旅客车辆包括其上所载物品灭失或损坏,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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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运人收取票款及行李费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客票票款和行李费,并对未付行李费的行李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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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二者的责任分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基本相同。具体说,承运人即使将部分运送任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则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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