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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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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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

大学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在入职的时候会签署一份合同。里面规定了合同期限,如果单位在未到期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解聘员工,其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违约责任就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小编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告诉大家。

一、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二、哪些情况单位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范围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综上所述,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很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结合员工的工龄和基本工资。这两者相乘就是员工可以拿到的补偿款数额。如果员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计算补偿金的时候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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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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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2)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二、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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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数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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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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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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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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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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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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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西方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赔偿金的确定,不同国家奉行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1、酌定原则。既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奉行这一原则。
2、比例赔偿原。既按照有关医疗费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将生理痛苦和心理痛苦的赔偿数额标准化。德国奉行这一原则。
3、固定赔偿原则。既制定固定的赔偿表格,规定各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固定赔偿数额,法官只需依照表格上确定的数额进行判决既可。日本奉行该原则。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达成共识。由大部分精神损害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所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不能用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2001年3月10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只是划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须考虑的几个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仍难以界定。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实际数额,赔偿数额的多少受以下几个条件的影响:
(1)受害人非法侵害后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果极端痛苦的,就要考虑多赔偿一些,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精神痛苦的,就让加害人少赔一些。
(2)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确定双方过错的轻重程度,如果完全属于加害人过错的,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则由加害人全部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皆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可以进行调解,采取损失分摊的原则。
(3)受害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影响情况也决定其赔偿的形式和数额。
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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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定金有哪些法律效力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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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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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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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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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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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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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数额怎么样确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数额怎么样确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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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该怎么确定赡养费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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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抚养费数额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抚养费数额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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