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基本情况
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起开始执业,目前是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拥有集美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他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以及厦门市律师协会会员。王俊杰律师服务地区为福建厦门,联系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七路18号国际航材中心C2栋601室。在执业过程中,他秉持“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理念,承办案件百余件,尤其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以及合同事务等方面的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背景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新XX某轻工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组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薪资结构,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黄X还签署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领取社保补贴。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轻工公司支付多项费用,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王俊杰律师作为轻工公司的上诉人代理律师参与二审。
三、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黄X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主张的加班费总和,且黄X未能证明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法院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1540元,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同时,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无效但经济补偿维持原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总结与启示
本案核心胜利在于加班费诉求被全面驳回,二审法院采纳王俊杰律师所在方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避免了企业重复支付加班费的风险,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品质扣款因未能提供具体损失证据未被支持,提示企业应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社保承诺虽被认定无效,但经济补偿仍判付,表明社保缴纳为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规避。某体育用品公司未承担连带责任,印证了关联企业间用工管理独立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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