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王芳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81682,服务地区主要包括廊坊和永清县。自执业起始,王芳律师便展现出对法律事业的专注与热情,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这一庞大的案件数量背后,是她深厚的实务积淀。特别是在经济纠纷领域,她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占比约80%,可见其在该领域的专注和专长。
擅长领域广泛
王芳律师的擅长领域较为广泛,涵盖经济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刑事辩护等多个方面。在经济纠纷领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她能够以细腻的情感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在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刑事辩护方面,她也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该案件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被上诉人)为韩XX,被告(上诉人)为王XX。案件一审在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xxxx)冀xxxx民初xxxx号;二审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xxxx)冀xx民终xxxx号。
案件详情为,韩XX自2019年起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内容与报酬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裂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和抗辩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原告韩XX要求王X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依据是与王XX之间存在合法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摔伤,王XX作为雇主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XX则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在责任划分上,他认为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与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韩XX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在损失数额方面,他主张韩XX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与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即恢复工作,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在垫付费用上,王XX称已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仅认可其中37000元,王XX当庭提出将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另外,他还提出韩XX的伤情并非完全因案涉施工事故导致,与其自身其他意外存在关联,应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
案件二审中,王XX提起上诉,上诉宗旨包括一审法院认定的垫付金额存在错误,实际垫付为42000元而非37000元;韩XX伤情与案涉事故无唯一因果关系,一审未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数额过高,应予调低。被上诉人韩XX则答辩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王XX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王XX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如何界定,案涉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韩XX自身过错的参与度比例是多少;一审法院认定的98590元损失数额是否合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与当地规定;王XX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应如何认定,其主张的42000元垫付金额是否有有效证据支撑;韩XX的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是否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是否应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
法院的裁判要点明确。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法院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未尽到基本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在损失数额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该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予以维持。在垫付金额认定上,一审法院因王XX未提交有效证据,仅采信双方均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纠正。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王XX主张韩XX伤情与其他意外有关,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最终判决结果为,一审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二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王芳律师在处理此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力的辩论和证据收集。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她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多年的执业实践,王芳律师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也展示了她为客户服务的职业精神和责任感。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她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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