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杭州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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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杭州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1、申报2、受理3、调查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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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职员在受伤之后,若不愿意自己支付医疗费等,同时也能提交相关的1,证明自己所受的伤是工伤的,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各地的认定流程是存在着差异的,工伤认定程序杭州是怎样的呢?

一、工伤认定程序杭州是怎样的?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受理期限有哪些规定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对于在杭州就职的职员,在受伤之后,需要按照工伤认定程序杭州的规定,向当地的有权受理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在请求被受理之后,认定员就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得到认定的结果,此后,职员就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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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伤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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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盗窃罪立案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山东省高级和省检察院根据两高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的执行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br/>二、山东省盗窃罪如何处罚<br/>【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br/> <br/>(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br/>(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br/> <br/>(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br/> <br/>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r/>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br/>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br/>(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br/>(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br/>(二)盗窃金融机构的<br/>(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br/>(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br/>(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br/>(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br/>(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br/>(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br/>【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br/>(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br/>(二)盗窃金融机构的<br/>(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br/>(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br/>(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br/>(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br/>(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br/>(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br/>【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br/>(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br/>(三)未全部退赃的<br/>(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br/>(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br/>(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br/>(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br/>第<br/>(三)、<br/>(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br/>  <br/>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br/>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br/>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br/>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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