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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的一天,L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原来,在2023年4月至5月期间,L某虚构“做X事”“金首饰开光”等事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W某人民币104,664.8元。而L某曾于202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犯罪正发生于缓刑考验期内。
控方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L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且由于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考虑到L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给出建议:若退赃退赔并缴纳罚金,可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若未退赔,则依法判处。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担任L某的辩护律师。李律师团队从多个角度展开辩护。首先,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符合“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其次,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但多次表示深刻忏悔,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最后,鉴于前罪已判处缓刑,本次犯罪属于漏罪,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吉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L某构成诈骗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判决:撤销前罪缓刑部分,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责令L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664.8元。此次辩护较同类案件平均刑期降低3-6个月,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了L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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