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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接手此案后,她第一时间仔细查阅了宋X提交的《离职申请表》,注意到“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她多次核实该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公司虽主张宋X自行离职,但拿不出证据。张书雯律师凭借这一关键证据,在二审中成功让法院维持了违法解除的认定。
纠偏工资基数认定
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张书雯律师经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发现这种计算方式存在偏差。她反复查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7000元包含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同时,她仔细核对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收集相关政策文件,论证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经过充分论证,二审法院采纳了她的观点,将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上调。
提升赔偿金额
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张书雯律师重新精确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她对宋X的考勤记录进行逐页审查,详细统计加班时间。经过严谨计算,延时加班费从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从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方面,她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最终,二审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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