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在2020年4月27日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但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被告们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事情经过和各被告角色,然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提出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均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未获支持。
还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仅在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蔡XX要求被告支付62687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在工程中,要明确各主体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工资支付: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可凭借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3.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没有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相关诉讼。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我们看到在劳动纠纷中,法律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遇到问题不要怕,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所在的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大家如有法律问题,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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