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多年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要打水漂。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把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全面出资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卢某全额收回本金。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担责。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抗辩。吴天成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没有被签字争议迷惑,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用于工商登记,就构成认缴承诺。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关注股东出资: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查股东出资情况,若股东未全面出资,可起诉要求其担责。
2.重视身份信息: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认缴出资是严肃承诺,不能随意逃避责任。
3.善用法律武器: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便面对执行难题,债权人也并非毫无办法。只要善用法律,就能找到破局之道。在法律的世界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律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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