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简介与执业背景
赵磊,执业证号为1210XXXXXXXXX8963,自2009年开始在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担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以及沈阳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他的带领下,行仁律师事务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在多类重大、复杂、知名案件中取得突破性成功。
二、故意伤害罪案件详情
被告人段X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XX年X月XX日16时许,在沈阳市XX区工地,段X某与被害人刘X1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段X某持木方将被害人刘X2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1右侧第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段X某于20XX年X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于沈阳市XX区看守所。
三、案件审理与辩护情况
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沈XX检公诉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XX年X月XX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某及辩护人辽宁XX(赵磊所在律所)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X某自愿认罪,并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X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段X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段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
此次案件中,赵磊所在律所律师的辩护工作对段X某获得较轻刑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再次展现了其在沈阳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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