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信息
胡多兵是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合伙、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他曾是嘉兴市XX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
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XX年X月X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XXX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45元。胡多兵作为嘉兴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三、执行过程及措施
执行立案后,20XX年X月X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并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同时,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四、案件结果
法院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其表示没有异议。最终,因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此案件展现了胡多兵在债权债务领域的实务处理能力,也体现了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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