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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长期为XX集团供应工地建筑材料,2022年8月,XX集团背书转让两张合计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然而,2023年1月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却遭出票人与承兑人XXX公司拒绝。多次沟通无果,案件形势对XXX公司极为不利。此时,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着手该案。
关键发现扭转策略
邹鹏鹏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经验丰富。她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涉案主体背景深度调查。发现出票人X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XX公司。基于此发现,她制定新诉讼策略,不仅起诉直接债务人XX集团和承兑人XXX公司,还将XX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邹律师协助客户整理完整的电子汇票流转记录及拒付证明,确保背书连续性的法律认定。她依据《票据法》,指出XXX公司持有背书连续的商业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又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强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XX公司未能举证财产独立,最终法院支持了邹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XXX公司连带支付XXX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股东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邹鹏鹏律师凭借专业素养与敏锐洞察力,成功助力企业逆境翻盘,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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