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简介与执业领域
黄传斌是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72405。他毕业于河南大学,还担任厦门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及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等职务。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深耕于刑事诉讼和公司欠款执行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几百余件,在离婚诉讼、欠款催收、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背景
厦门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被告人汪XX、叶XX、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均为被告人汪XX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酒类批发及零售。汪XX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叶XX、章XX,在公司位于厦门市XX区鳌冠XX西XX二楼,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知名品牌的洋酒,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XXX元。
三、辩护情况
黄传斌作为被告人章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被告人汪XX否认自己参与售假,其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建议;叶XX的辩护人也提出对叶XX有利的辩护意见;章XX的辩护人提出章XX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就低量刑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XX年以来,汪XX雇请叶XX、章XX非法灌制、生产假冒知名品牌洋酒。法院认为,被告人汪XX、叶XX、章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XXX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被告人汪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无罪;本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180瓶及供犯罪使用的原料酒、作案工具等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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