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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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1、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2、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
大连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是每个使用土地的人需要的缴纳的金额,但是土地使用税较为昂贵,所以政府对于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了公民一些优惠的政策,对于一些特殊的土地使用途径的政府有给优惠福利。所以接下来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大连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大连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

(2)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

(3)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

(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

(5)地震造成纳税困难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6)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1)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1、10129907)

(8)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4)

(9)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

(10)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

(1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604)

(12)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2)

(13)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0702)

(14)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

(15)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2)

(16)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4002)

(17)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

(18)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9)

(19)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3)

(20)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21)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3)

(22)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10)

(2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

(24)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9)

(25)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92301、10092302)

(26)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2)

(27)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9)

(28)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6)

(29)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

(30)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01401)

(31)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

(32)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4)

(33)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1、10022002)

(34)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02901)

(3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0019906)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 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 (国税地字〔198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1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国税地字〔1989〕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办理条件】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报送资料】

(1)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3)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证明材料。

(5)地震造成纳税困难免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6)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8)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9)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2)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3)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4)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5)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供热企业用地证明材料。

(16)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17)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8)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19)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0)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21)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2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23)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4)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5)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必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条件报送: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还应提供

——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27)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8)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29)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0)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2)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3)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转制方案批复函。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4)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相关证明材料。

(3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大连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通过上述材料我们知道政府在对于建设的特殊用途的土地使用有福利,具体在于建设铁路、开发绿化带、大型的商品储存仓、一些游乐型的大型体育场、以及一些水利、航空等方面都在上面有详细的阐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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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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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是什么?
附加税减免政策是:在我国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企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附加税。在我国的税收政策当中,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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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宁夏减免土地使用税手续如何办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由房屋或土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属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备案类或核准类减免税手续,并出具相应减免税文书。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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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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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类型: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2、承担政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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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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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承包一个土地,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减免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减免土地使用税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   ⑴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从1999年至2000年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⑶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⑷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未利用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⑸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企业申请,主管区、县(市)地税机关审查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审批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   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⑺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   符合土地使用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合格后书面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市局根据税收有关法规审核后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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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有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是: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免税5年至10年、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等,对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具体情况应当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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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政策,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实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房产税减免税的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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