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发现漏罪虚开增值税案,律师强调补税情节促从轻判罚

最新修订 | 202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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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炳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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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单位某铜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国家税款损失,且其处于缓刑考验期。邹炳昂律师围绕量刑情节辩护,强调补税、认罪认罚等,虽未获缓刑建议采纳,但法院数罪并罚时从轻,判冯X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期发现漏罪虚开增值税案,律师强调补税情节促从轻判罚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在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展现着卓越的专业能力,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他接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充分体现了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专业素养。

案件背景梳理

被告单位江阴某铜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X,在20XX年X月至XX月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合计16.6万余元,且已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同时,冯X此前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正处于缓刑考验期

辩护策略制定

邹炳昂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冯X沟通,确认其认罪悔罪态度。鉴于案件情况,邹炳昂律师决定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包括被告单位全额补缴税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冯X系初犯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方面。

庭审关键辩论

庭审中,邹炳昂律师重点强调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损失已挽回这一关键情节,并结合认罪认罚制度进行阐述。尽管法院基于“漏罪”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充分考量了邹炳昂律师提出的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对冯X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这一判决结果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也体现出邹炳昂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专业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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