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1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83人
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ArticleTitle}


很多人对“职务犯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两个罪名分不清楚,甚至认为这是两个相同的概念,其实不然,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一般都是非国有单位的员工,均是私企、外企或者民营企业;而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我国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一、关于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要看行为主体身份适不适格。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那么,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实施上述行为而被起诉到法院的,由于被告人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件特征,在刑法分则中也没有据以定罪的相应规定,故不能对被告人判决有罪。

二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情节等是否严重。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但并未达到“重大损失”,也不能构成犯罪。三是要看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指控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职务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关于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性质问题。

国有参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因该问题涉及本文所研究的内容,故有研究的必要。国有企业除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外,还应包括部分国有控股的企业,具体理由与依据是:

(1)按照国际惯例,对国有资产或者持有股份额在一个公司、企业中达到一定比例,使国家或者另一国有公司、企业具有控制权时,应以国有公司、企业论。

(2)1994年,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时,要求保证国家股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在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并进一步规定:国有股权超过50%比例的为“绝对控股”;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权高于30%、低于50%的比例,但国家或原有独资公司、企业对该公司、企业具有控制性影响的为“相对控股”。另外,我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纳入与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相同的审计监督体制,即采取与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3)“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据统计,在已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中,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占70%左右。因此,将国有控股企业纳入国有企业范畴,既符合十五大制定的国企改革方向和基本思路,又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现实需要。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对待,在这些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这是困扰查处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国有资产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拥有的财产,所以其范围会因各种经济成分的混合而变得较难把握。下面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仅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作一界定。我们认为,上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屋、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4)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

(5)企业按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四、关于贪污与国家合资、合作的企业的财产,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与国家合资、合作的企业,其财产往往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外国公司财产,对受委派到这类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其贪污数额如何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有的认为,应当先将这类企业中的财产按资产性质进行分割,以分割后的国有财产作为贪污数额。另有同志认为,应当将这类企业中的财产分割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个人财产、外国公司财产,以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作为贪污数额。本人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因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制的出现,改变了我国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单一结构,国家投入到公司中的国有财产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无差别的股权,成为法人财产所有权,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侵害已转化为对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这一间接形式,当其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司财产进行侵害时,就不仅侵害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同时也侵害了其中的公有财产所有权,对其就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贪污数额应以其侵占的公司财产数额来计算,故也没有必要再对公司财产作出具体的区分。但国有公司不属控股公司,且国有财产股份在公司中所占比例较小,对行为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关于在受委托以承包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过程中进行贪污,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以上缴固定承包费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只要按时如数上缴承包费,所剩盈余均为承包者的合法收入。拒缴承包费或者侵吞所承包的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行为人所侵吞的财产数额计算贪污数额。如果承包合同规定承包者除上缴承包费外,还须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基金的,应当从盈利中再扣除折旧费和大修基金,余额才是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如果承包是按盈利比例分成,则贪污数额是占有数额减去其本人应得的比例。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对这类贪污犯罪的数额作出正确认定。

六、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顾名思义,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其所包含的不少种犯罪都要求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构成要件。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却一直存有争论。1989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解释为“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也即“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由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的本质所决定,其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上就是利用职权。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际上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所具有的权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所具有的权力,就是看其职务行为或职务本身与相对人、事或物是否具有制约关系。如果具有权力的制约关系则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构成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否则,不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有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是指直接利用自己主管或分管某项工作的职权,而且还包括凭借自己职务的间接影响,通过人情、人事关系等实施犯罪的情形。持这种主张者想以此加大打击此类犯罪力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其观点并不可取,因为:

(1)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有关立法都只是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凭借自己职务的间接影响,通过人情、人事关系等实施犯罪的情形”也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有悖于立法本意、没有法律依据的。

(2)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不少既是财产犯罪,又是比较典型的渎职犯罪(这里所讲的渎职犯罪不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狭义的渎职罪,而是指广义的渎职犯罪)。既然是渎职犯罪,就应当以其违反职责的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相反,如果不以行为主体违背职务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以职务行为之外的“间接影响”、“人情、人事关系”等去设计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将会否定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是渎职犯罪这一共识,从而影响对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样反而影响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3)上述观点所指的“间接影响”究竟如何界定为宜,很难有一个科学的答案。司法实践中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操作,必然导致执法的不统一,进而损害法制的尊严。

七、关于对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问题。

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不少都是以贪财图利为目的,为了针锋相对予以打击,刑法均规定了财产刑,其中就包括没收财产刑。我们认为,在对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刑时,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

(1)由于没收财产是附加刑中最重的刑罚方法,所以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实施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分子,如决定判处死刑的,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选择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有期徒刑的,则只能并处罚金,不能并处没收财产。

(2)对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过去审判实践侧重于考虑判决生效后对财产刑能否切实执行,故在遇到那些证据中没有反映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或者其财产难以查清、难以析产分割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往往不判处没收财产(也不判处罚金),这种做法无疑有悖于严格执法,应坚决予以改变。

(3)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有同志认为,由于犯罪分子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可能以合法债务方式转移财产以规避财产刑的执行,因此,从保障法院财产刑判决得以执行的角度考虑,将这里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解释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前”更为有利。

以上就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职务犯罪是我国廉政建设的一个毒瘤,一经查处,坚决严办。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1.1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8****5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1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1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2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6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3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6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4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6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3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0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7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国企都是营利法人吗,国有企业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国企都是营利法人吗,国有企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否单位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否单位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都有什么?
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在日常经营中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检查企业的利润分配、资产运营等状况,对企业的负责人有业绩考核,奖惩,任免建议和监督权。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外国企业都是非居民企业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我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但这个问题,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对外国企业的税务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不在中国境内,是确定外国企业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也就是说,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居民企业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注意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此类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并不影响外国企业回到其国内按照20%的法定税率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国企企业员工能办营业执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工商户执照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局办理。 1、现《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当地卫生防疫局办理 个人的健康证--当地卫生防疫局办理. 2、《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开餐厅需要办理证件:
(1)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拿到这两个证后,就可以凭这两个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证明、身份证,去工商所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了。 (2)税务登记(国、地税务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开的小餐馆,要交5%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是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 (3)环境保护许可证(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先到辖区环保局办证处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会上门去检查指导。扩展资料:办理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有企业员工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国有企业员工通常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范畴,但如果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或者由国家机关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那么这些员工也可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国企员工能开公司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2016中国国营企业裁员残疾人在裁员范围吗?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裁员,可以裁减残疾人。法律对企业裁员,本单位因工致残的人员除外,并无对残疾人特殊优待的规定,国有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减残疾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企员工福利都有哪些内容?
国企的福利是一个很完善的系统,1、保险,例如工伤和生育险,在国企都是不用职工掏钱的,都是企业给交。2、公积金,在大型国企,一般公积金的扣款比例都是很高的。3、职业技能的提升,也就是培训,正规的国有企业每年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培训。4、物质上的,只要是年节,不管是现金还是购物卡,肯定都少不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2016中国国营企业裁员残疾人在裁员范围吗?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裁员,可以裁减残疾人。法律对企业裁员,本单位因工致残的人员除外,并无对残疾人特殊优待的规定,国有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减残疾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8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企企业员工可以办营业执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工商户执照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局办理。 1、现《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当地卫生防疫局办理 个人的健康证--当地卫生防疫局办理. 2、《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开餐厅需要办理证件:
(1)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拿到这两个证后,就可以凭这两个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证明、身份证,去工商所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了。 (2)税务登记(国、地税务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开的小餐馆,要交5%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是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 (3)环境保护许可证(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先到辖区环保局办证处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会上门去检查指导。扩展资料:办理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为什么都是非居民企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我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但这个问题,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对外国企业的税务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不在中国境内,是确定外国企业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也就是说,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居民企业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注意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此类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并不影响外国企业回到其国内按照20%的法定税率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职务类犯罪辩护 >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