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尤其擅长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他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等职,还获评河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2021年度第四季度公益服务之星。
贾女士在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5年,岗位是财务部会计。202X年11月22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女士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女士未再领取该月工资。202X年1月1日贾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原来,公司在贾女士工作期间,欠缴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女士申请仲裁后才于202X年3月20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女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费用或货币赔偿等。公司则辩称未欠薪,贾女士是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社保补缴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刘振宇律师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强行搬离办公物品、未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合同需协商一致,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益,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贾女士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其主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社保欠缴问题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了贾女士的上诉请求。
案例二:郑州XX公司劳动争议案
同样由刘振宇律师代理。刘先生高中毕业后,于202X年7月15日到郑州XX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202X年8月20日工作结束后,刘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刘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在工作中受公司安排、管理,公司向他发放劳动报酬。
刘先生起诉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2X年7月1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称与刘先生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刘先生是暑假短期劳务,且刘先生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振宇律师指出,刘先生入职时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自202X年7月15日起刘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劳动关系截止日期,纠正为202X年7月15日至202X年9月5日(刘先生到学院报到日)。
法律干货
1.工资计算:计算工资差额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不能简单按平均工资计算。在劳动纠纷中,要明确工资的具体组成,避免计算错误。
2.劳动关系认定: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社保问题:社保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若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可向社保征缴行政部门反映,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不要慌,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他会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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