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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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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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庭认罪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才算的。庭审阶段证据已经掌握的差不多了,认不认罪都有办法定罪,所以对案件结果基本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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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在法制题材的影视剧里听到这样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于那些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不能赦免其犯罪,还是要接受相关的刑事处罚,但是会在量刑上有所减轻,那么,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都有哪些规定?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

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

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案件如下:

一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㈠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㈡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损害大的,选择的未遂调节比例要小于造成损害小的情况;㈣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其主观恶性,犯罪意志越坚决,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观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二 、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参与实施的实行行为越多,则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体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合理确定从犯的从宽比例,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㈠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㈢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三 、自首犯罪的法律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判案时要考虑的因素:㈠投案动机。犯罪分子投案时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处于真诚悔罪,有的是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在亲友规劝下醒悟,有的是被亲友送至公安机关等等。㈡投案时间。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体现了犯罪认定娥人身危险性不同,也体现了犯罪人的投案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应当在确定从宽比例时予以体现。㈢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动投案,还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其他不同种罪行,是确定从宽比例的重要依据。㈣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后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则对所有犯罪事实和细节都如实供述。㈤罪行的轻重。对罪行轻重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应该小一些,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可以大一些。㈥悔罪表现。对于自首情节所考虑的悔罪表现范围更广,要综合分析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断。

四 、对立功的规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在判案中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因素:第一,立功的大小。立功越大,从宽幅度越大。第二,立功的次数。立功越多,从宽幅度越大。第三,立功的来源、内容和效果。第四,罪行的轻重。罪行轻立功大,从宽幅度大;罪行重立功小,从宽幅度小。

五 、坦白的规定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坦白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第一,前者发生于侦查阶段,后者发生于庭审阶段;第二,前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后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第三,前者的从宽幅度大于后者。但是,所有的坦白必须以当庭自愿认罪为前提,假如犯罪分子在庭审阶段翻供,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六、退赃、退赔的法律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退赃指的是,犯罪人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法官在确定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幅度时,应当把握三个因素:

第一,犯罪的性质。非暴力型侵害财产犯罪(如盗窃)的主体退赃、退赔对于社会关系的恢复、被害人损失的挽回起到很大作用的,从宽幅度大一些;而暴力型犯罪(如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犯罪人退赃、退赔对于社会关系的恢复、被害人损失的挽回起到的作用有限,因此从宽幅度小一些。

第二,弥补的程度及数额。一般而言,退赃、退赔的比例越高、数额越大,从宽的幅度就越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按照弥补损失的比例递减从宽幅度。

第三,第三,主动程度。主动程度可以充分体现犯罪人的悔罪程度,当犯罪人被羁押时,其亲友的主动退赃、退赔视为犯罪人的退赃、退赔。

以上就是“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都有哪些规定?”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面对犯罪行为,逃避和沉默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才能得到从轻从宽的处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咨询,建议可以继续登录本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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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轻罚指绝对必要;可轻罚则无特殊情况亦应轻判,不局限于特定情境。判决应根据犯罪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法律做出判断。具备法定从重或从轻情节,应在法定刑限度内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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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姑姑家的姐姐前几年一直给家里打电话说她做的产品多么好,让我们都加盟,我们当时就猜是传销,最近他们被抓了,我想要问一下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有关当庭自愿认真以及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首先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于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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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弄坏了小区里面的消防管道,被小区起诉了,当庭认罪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
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
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当庭认罪的从宽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1、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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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哪些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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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亲戚家的哥哥前些年混日子,进了一个犯罪团伙,最近他们被抓了,哥哥还在躲着,都说自首从宽处理,我想问一下认罪从宽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解答认罪从宽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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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犯了罪,竟然还逃跑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刑事开庭逃跑从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的啊?
[律师回复]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我有个朋友因为长期在外地打工,打工过程中因为寂寞等原因促使他经不住好奇和他人的诱惑,沾染了毒品,然后又因为经济原因走上了贩毒的道路,现在被抓了,但是现在他自己也知道错了,也认罪。请问这个当庭自愿认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有关当庭自愿认真以及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首先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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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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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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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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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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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认定的法律依据,有那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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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的从犯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集团的从犯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1、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家庭暴力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援助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日,律师给出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 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投诉;也有许多妇女是慑于施暴者的,不敢求助,习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据调查,施暴者就象吸毒上瘾一次,往往有了 第一次,就会有 第二次、 第三次,所以当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就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坚决的说不。
法庭上有录音证据,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一、法庭上录音证据的效力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所以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当然录音证据并非必然全部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录音证据具有特殊的优势人的声音就象人的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是互动性的,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二、录音证据的要求有哪些做一个录音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效能的完美录音却并非易事。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应满足以下要求: ( 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也是毫无用处; (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 3)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的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你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你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 4)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所以话匣子一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处,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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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应当从轻还是可以从轻吗
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者可能无罪释放。考虑自首的动因、时机、方式、犯罪严重程度、供认程度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基准刑可适度下调,最大降幅可达40%。轻微案件可能缩减至40%以上或无罪开释。但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自首不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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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主动体现了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不可能在法条中全部罗列详尽的概括在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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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确把握商业贿赂违法与非违法行为的界限。 下面几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 1、经营者在商业领域之外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并非基于经营关系的需要和出于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是基于某种个人密切关系而发生的财物馈赠行为。因为这种财物不是收买对方权力的对价,因而不具有贿赂的性质。当然,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确实存在着正常的密切个人关系。如果这种关系的建立或存续是以商业经营的需要为基础,其所赠财物已经明显超出社会相当性的范围,明显具有感情投资性质,以牟取长远商业利益时,则属于商业贿赂。 2、经营者给他人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加快某种已定事项的完成,而并非为了取得相对他人更为优势的竞争地位。 由于这里并没有破坏公平竞争商业经营秩序,因而不属于商业贿赂。 3、经营者不是出于争取某种特定的商业机会或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持已有正常的合作交往关系而给予对方经营者的招待或报销一定的费用,由于没有对特定他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损害,因而也不宜作为商业贿赂认定。 4、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积极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实现相应的利益。受益一方出于感激而在事后给予对方以财物表示感谢的,如果事前不存在事后给予财物的协议或者默契,也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因为这种财物只是纯粹表达感谢之情的礼品,而与权力的利用没有关系。 5、经营者依法给予对方的折扣、支付第三人的合法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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