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婚姻无效到庭适用什么程序审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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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属于一审终审。

确定婚姻无效到庭适用什么程序审判

对于无效的婚姻,和这段无效婚姻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等均有向法庭提取无效请求这种权利,无效婚姻的宣判是只有司法途径这一条可选之路的,所以提起了相关请求以后双方都必须要到庭参加,只不过无效婚姻和正常的离婚诉讼请求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那么,确定婚姻无效到庭适用什么程序审判?

一、确定婚姻无效到庭适用什么程序审判?

第一、从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包括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

第二、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实现程序正当必须遵循的一个首要原则当属“程序法定”原则。我们在具体适用程序法则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上述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二至第五节中对其适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160条的兜底条款的内容来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实质上给法官列出两个并列的选项。笔者认为,其要义是指除前述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四类案件以外,如果在具体部门法中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从同位阶的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确,但对处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第四、虽然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表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事实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该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作为制度设计不应仅限“有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

二、怎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由此得知,确定婚姻无效到庭的适用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这种无效婚姻一审的审判结果为最终裁定结果,到庭以后的具体庭审状况因为涉及到夫妻的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等这些问题,所以法庭也不能因为属于无效的婚姻,就忽视这两部分的正常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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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结婚,都是采用婚姻无效制度专门用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追究违法结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宣布其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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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包括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一旦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

二、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实现程序正当必须遵循的一个首要原则当属“程序法定”原则。我们在具体适用程序法则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第
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上述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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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中对其适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160条的兜底条款的内容来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实质上给法官列出两个并列的选项。笔者认为,其要义是指除前述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四类案件以外,如果在具体部门法中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从同位阶的现行婚姻法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确,但对处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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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二审开庭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级二审开庭程序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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