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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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适用范围不同,2、主体和对象不同,3、银行起的作用也不同,4、办理程序不同,5、 可使用的地区限制不同,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而委托收款既可以在同城使用,又可以在异地使用。
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大环境下,为了生存为了赚钱养活家,我们通常会想到做一切正规的非违规的工作。就比如说,我们没有特别擅长的技能,同时也没有找到正经的合适工作,可以选择做个小买卖。如果市场良好,会可能发展成为一个大型的公司。进而就会涉及到很多财务问题。那么,小编在此就为大家解答一个问题: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是什么?

与托收承付的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计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而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办理的程序不同: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帐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3)结算方式不同: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有关“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是什么”的具体情况。当我们成立了属于自己的公司之后,公司的正常运营自然会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理所当然的就是我们自己需要经营的事情了。那么,小编个人认为了解以上的关于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区别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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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的区别主要有:1、范围不同2、结算方式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2、主体和对象不同3、银行起的作用也不同4、办理程序不同5 可使用的地区限制不同,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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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
[律师回复]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计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办理的程序不同,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托收承付结算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帐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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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时实践中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可做如下两点解释: 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承揽合同则是有偿合同。例如,在下面这一案例中,可以依照这两个原则看作是承揽合同。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 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 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从合同的字面看确实没有关于报酬的约定,但是,两被告约定了 第二被告应当向 第一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而未约定盈亏时的处理,属于自负盈亏,具有承包的性质,并不具有无偿委托的法律特征; (2)双方约定了维修的范围、维修期限,强调的显然是完成维修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明显区别于只注重处理事务过程的委托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范畴;(3)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本案中,章甲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雇佣章乙。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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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有什么区别?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付款人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将拒付理由书和有关凭证退交收款人。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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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有何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债权转让的尝龚佰夹脂蝗拌伟饱连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往往会采取委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常常将两者搞混淆,本意是想委托付款,但签订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原本想进行债权转让,却签成了委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自然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案例】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
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
C材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材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要求支付200万元材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紧张,无力偿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委托书交给C材料商,委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材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材料商持委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材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已办理了付款委托,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案例二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材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委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材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材料商的200万材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材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材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
1.委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委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委托书出示给债务人,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委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情况。比如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际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委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材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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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时实践中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可做如下两点解释: 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承揽合同则是有偿合同。例如,在下面这一案例中,可以依照这两个原则看作是承揽合同。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 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 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从合同的字面看确实没有关于报酬的约定,但是,两被告约定了 第二被告应当向 第一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而未约定盈亏时的处理,属于自负盈亏,具有承包的性质,并不具有无偿委托的法律特征; (2)双方约定了维修的范围、维修期限,强调的显然是完成维修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明显区别于只注重处理事务过程的委托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范畴;(3)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本案中,章甲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雇佣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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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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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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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1、范围不同1、托收款范围比较广,比如说扣水电费之类的。2、结算方式不同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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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有些什么
[律师回复]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
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标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且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受托人对于完成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权。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虽然双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义签约,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实质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设计图纸,而非受托方设计图纸的过程。
2、承揽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揽人相互协作为必要,如定作人应按约提供原材料、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验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如有不符约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换或补齐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则完全是受托人的独立活动,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会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设计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是委托人为自身的利益给予受托人必要的协作,而受托人在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的合作。
因此,对诸如“委托设计合同”之类的合同定性,还是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而不宜以名称中的“委托”字样和签约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就简单认定是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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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和委托信托的受托人(如本案的管理人)都对委托人承担着一种信义责任,从而给他们施加了一定的义务,不能辜负他人(委托人)的信任,例如,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处理事务(意愿的体现就是委托授权或合同),不得将其责任随意委托给他人,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其承担的信义责任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不得获取任何未经委托人或法律授权的利益等。这是他们相似的一面,但他们更有不同的一面,正是信托这些与委托代理不同的方面,才是信托之所以为信托而不成其为委托代理:
1、 委托代理关系,不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人都是被代理人的代表,如果被代理人有数个,数个被代理人应以一定的形式形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被代理人社团而发出单一的被代理人指令,以免代理人无所适从,因此,委托代理中的财产管理,相对于信托的财产管理,代理人是被动管理。
而信托之受托人并不是委托人的代表,其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代表,其意志虽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但是于委托人来说,则是受托人的意思,不受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之外的其他意思的约束,委托人不是不可以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意见,但该意见只是供受托人参考,受托人可听可不听,更不是受托人必须遵从,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主动管理,是依受托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管理。
委托人或受益人则是通过享有受托财产份额利益而与受托人发生关系和间接享有委托财产的利益(对于代理和信托财产管理区别的形象比较,就是被代理人将财产委托代理和将财产投资入股:甲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乙代理,不论是直接代理的乙是以甲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还是间接代理的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持有和管理,甲都是代理财产的所有人,乙都是甲的代表,而甲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财产及其收益形式上就归属于公司而不再属于股东甲,甲则是将投入公司的财产转换成为对公司的股权,甲的收益是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益,甲参与选择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代表而不是甲的代表,管理者群体的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其也只是遵从公司的意志而不是直接遵从甲的意志。
在信托中,通常委托人对交付受托人的委托财产就象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财产一样,不再有对投入财产的发言权,不过,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公司事务的发言权远远大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发言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对受托人如何管理财产基本没有发言权)。受托人(包括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权力,从委托代理到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人的权力不但授予受托人的过程,也是一个委托人自己在不但放弃管理权力的过程,以致到信托,委托人对财产的管理权力已经基本转移至受托人,这也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专业能力的信任而选择的结果。
2、 委托代理的目的不一定是经济利益,即使委托代理的是财产事务的处理,在代理人决策判断上与委托人的判断不一致时,只要委托人发出了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指令,代理人就必须优先遵从委托人的指令,而不是按照自己认为的自己的决策更符合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的内心判断而行事,“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也可以变更对代理人的指示,代理人应当服从,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信托之受托人不受委托人的指令的约束,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判断与决策,只是其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履行信托文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得变更信托文件的内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不得干预受托人正常处理信托事务的各项活动。”
受托人之所以可以不受委托人的指令,一则类似于本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在多个委托人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指令不一致,受托人将无所适从,二则更重要的,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受托人,就在于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否则,就失去了信托的本来意义,所以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反,如果受托人不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受托职责,而是任意听从委托人的指令行事,哪怕是全体委托人的一致指令,除非依法变更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如果管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令而违反合同的规定,管理人仍然应该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代理人来说,就代理事务,被代理人之间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含义是很具体明确的,这就是遵从被代理人的指令,被代理人是被代理财产的最好的利益判断者,被代理人只有一个声音对代理人是有效的。
而对信托来说,委托人可能是多个不同的委托主体,各个委托主体是的主体,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可能也是冲突的,比如有优先劣后分级的资产管理,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利益追求就完全不一样,当投资标的为资本市场的股票时,尤其如此,此时,受托人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根据信托合同(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或者合同的目的确定,在有优先级的信托计划中,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保障就是信托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平层信托中,有的信托的风险偏好就是博取风险中的收益,其利益最大化可能就是不管风险而使信托财产的收益最大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博傻和高杠杆比例也是可以的),有的风险偏好可能是稳健,即是在风险可明确管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宁可放弃暴利,也要控制风险。
4、 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代理,而在信托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信托关系,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一方或双方可通过解除合同的关系而从信托关系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如何的
再委托一般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原委托人再次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同样的事情。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三、什么情况下代理权可以被转委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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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范围不同,2、主体和对象不同,3、银行起的作用也不同,4、办理程序不同,5、 可使用的地区限制不同,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而委托收款既可以在同城使用,又可以在异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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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正在解决我手中债权转让的事情,有些事不太懂,就想问问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置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常会采取拜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践工作中,有时分常常将两者搞混杂,本意是想拜托付款,但签署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本来想停止债权转让,却签成了拜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拜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结果自然是不同的。因而,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
  【案例】
  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C资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资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请求支付200万元资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慌张,无力归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拜托书交给C资料商,拜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资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资料商持拜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已办理了付款拜托,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案例二 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资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拜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商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资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资料商的200万资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资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问题】
  如今的问题是:在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盘绕上述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两种情形,C资料商终究能否继续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200万元资料款?要弄清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必需先理解什么是拜托付款,什么是债权转让。
  
1.拜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拜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拜托书,拜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普通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拜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拜托书出示给债务人,
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拜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状况。比方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践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拜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资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经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这里的债权人为出让方,第三方为受让方。比方案例二中,B建筑公司是债权的出让方,C资料商是债权的受让方。
  【剖析】
  经过对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的概念停止释意,我们可以发现,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法律结果是完整不同的。
  
1.拜托付款的法律结果。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采取拜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债权人拜托其债务人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因而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法律结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出让方(原债权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替代其债权人位置。这样一来,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论】
  回到提出的问题上,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采取拜托付款方式时,由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C资料商与A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C资料商无权继续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只能折回头来找重新B建筑公司主张权益。
  而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时,由于出让方B建筑公司已退出原合同关系,C资料商作为受让方取代了B建筑公司的债权人位置,因而C资料商和A开发公司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若A开发公司不予还款,C资料商可采取诉讼等方式向A开发公司主张欠款,但其无权再向B建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B建筑公司已经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完成了对C资料商的清偿。
20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认识的加强,一些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相继诉讼到法院,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向,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分离审讯理论,对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管辖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 ,对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笔者以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和了解。
  
1、地域管辖的普通准绳。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位置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状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被告就被告的普通准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的特殊准绳。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肯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则,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葛的管辖特殊准绳,由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合同实行地也是法官检查肯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协议管辖的准绳。协议管辖也叫商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署、实行合同前双方处理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义。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照双方协议商定。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而,这样就更能表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商定协议管辖的准绳。
  
二、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问题
  在审讯理论中,债权转让通常要触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触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构成新的法律关系。因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在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中,我们将如何肯定此类案件的案由呢?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历看,假如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葛)。假如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葛;那么纠葛的案由又怎样肯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以为债权转让纠葛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通通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葛。因而,理论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肯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停止统一的问题。 
首先,分离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讯理论,笔者谈谈个人的见地,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控制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白划分,且各种欠款纠葛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而,2000年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葛案件时,对案由愈加停止明白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葛,我们以为是十分精确的。
  
其次,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作法律效能。这样,关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葛。固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络在一同,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分歧根底上,达成的真实意义表示,因而,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肯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葛,笔者以为是比拟精确的,也契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请求。
  总之,为了更好的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精确、适宜地找到相对应的案由,给案件以精确定性。笔者倡议,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尽早增加这局部案由的规则。这样,使法官能更精确地控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同时也为法官正确适用民事案由提供有效法律根据。
  
三、如何辨别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
  在审讯实务中,笔者以为,经常容易发作的是将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相混杂的问题。两者主要区别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
  
1、转让对象不同。债权自身是一种无体债权,而债权转让是以实存利益为根底,可作为转让的标的,是一种债的转让。物权转让在性质是物的一切权转让,是以实物为根底,是一种实体物的转让。
  
2、转让方式不同。债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就债权的让与达成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是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而物权转让是将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则,经过公示、注销后,发作法律效能,将其整体物权不能别离地转让给受让人。
  
3、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种行为都要经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发作转让,但合同的转让在性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因而,完整受合同法调整;物权的转让是一切权权能的别离和处分的行为,因而,转让关系虽然仍是合同关系并能够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整个物权的处分行为又要遭到物权法的调整。
通过上面关于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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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一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应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如何的
再委托一般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原委托人再次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同样的事情。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三、什么情况下代理权可以被转委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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