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张叶律师
张叶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38人
专家导读 征用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
2024年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

为了加快现代化建设和农村规划,国家会征收土地进行公共建设。土地使用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土地补偿主要分为产权交换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当地的政策,那么,2018年长沙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呢?

长沙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长沙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长沙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长沙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长沙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长沙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长沙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长沙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农民根据自己的土地类型可以享有产权补偿和货币补偿。对于不同土地类型,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都不一样,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不清楚您家土地处于哪种补偿标准之下,可以联系本站律师为您分析。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7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5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2024年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0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3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1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2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8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2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4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7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0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最近同学问了个问题,那个问题比较难,所以不会,那么请问长沙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依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自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
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59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西宁市房屋征用异地安置补偿比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确定的。
二、依据《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四)、产权调换的原则及差价找补标准
1、产权调换时,以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结算面积。
2、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双方房屋的结构类型、房屋等级、成新、朝向、楼层等因素,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3、安置房屋不足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房屋超过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5、异地安置时,从区位较高的地段迁入区位较低的地段,按该较低地段的区位安置价结算差价。(五)、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其它费用补偿、补助标准
1、房屋附属物、自行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其它补助费用见附表八。(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计算公式
(1)、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分离。房屋部分按附表九折旧价补偿,集体土地按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7号市长令《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2)、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额=房屋折旧价×建筑面积
我们长沙下一个县城的,两年前有政府收了我们家的地用来修道路,请问有没有人知道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
第六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第八条征地地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发布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公告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土地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六)其他有关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社区)、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承包地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将房屋拆除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权属管理机关。
第三章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随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九条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地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一百补偿。征收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三)征收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补偿;
(四)征收水塘、藕池、渠、坝等,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水库用地的,按照该邻近水田裣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五)征收乡(镇)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部门主客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果园、茶园及其他经济林地,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补助;征收其他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助;
(三)征收水塘、藕池、渠、坝等,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助;
(四)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不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助。
征收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用地除外),还应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建设用地补助费按照合法建设用地面积乘以建设用地补助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但难以确定产值、价格或者实际损失的,其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青苗(包括种类蔬菜、水稻、油菜、玉米、豆类、麦、藕、薯类、药材、烟草作物等)按照该土地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二)苗木花卉、经济林木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人造用材林木,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四年。非人造林木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补偿。零星林木折合成公顷补偿。苗木花卉基地的大型树木酌情补助移植费。盆栽的苗木花卉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按照生态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行按照材积进行补偿;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由征地方处理;
(三)专业鱼池的成鱼(含其他水产品,下同)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的一点二倍补偿。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征地范围内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必须干池停产的,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及停产时间补偿停产费;降低蓄水深度施工的,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的用途补偿。
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由水利部门确定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补偿。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及按照本条例采取货币安置的农户的住宅,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偿外,另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户,还应按农业人口数量增加一定的购房补助。
第二十四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规定的标准计算。涉及生产、生活设备搬迁的,按照规定另行支付拆卸、搬运、安装费用。需要过渡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除房屋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过渡补助费按原定标准的两倍发放。由于被征地者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二十七条征地范围内坟墓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墓主的亲属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处理的,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征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第三十一条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核准的人员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从省人民政府另行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前款规定中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核算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后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就业培训资金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需要重建房屋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重建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重建地补偿安置后,可以实行统一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农户,其一处宅基地被拆除,而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的不再划地重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经营管理、民政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并对经培训或者考试合格的,发给上网证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其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中各类具体补偿、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就业办法,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条例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按本条例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原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照协议履行;未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前被借用的国有土地的,除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补偿外,还应该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收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被借用的国有土地的,只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补偿。
第四十三条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或者负责清场并支付土地复垦费;无法复垦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类别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征收时不再另行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是对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内容有哪些?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长沙市安置房的征收政策,怀孕8个月可以申请吗
[律师回复] 长沙市独生子女政策: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长沙市60号令征收安置房,现在可以分几个月买房
[律师回复] 长沙市独生子女政策: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是什么?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都要对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给予法定事项的补偿。
(一)征用土地补偿。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本省还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征地的“三费”按规定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1)国防、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二)拆迁安置补偿。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4、25条的规定办理。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长沙市居住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长沙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开展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城市之一。街道须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相对于长沙市既有规定,内涵更丰富,功能更齐全,标准更高。例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平方米提高到了平方米。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项目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内容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对于征收土地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的,必须要首先草拟征收土地的方案,然后发布相关的公告,之后需要审批补偿的方案,完成之后发放补偿款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大家好,我是在长沙打工的外地人,最近要签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长沙市劳动合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希望大家帮我说说,谢谢大家的帮助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长沙市劳动合同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有哪些?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平耕地面积按横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长沙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开展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城市之一。街道须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相对于长沙市既有规定,内涵更丰富,功能更齐全,标准更高。例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平方米提高到了平方米。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项目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2024年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