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大家应该都是有见到过的,比如说我们在平时驾车的过程当中会看到交警工作人员直接把罚款单贴在相关人员的车上,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非常的简单,但是行政处罚当然不能所有的案件都用这么简易的程序来处理。那么,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
(3) 委托调查制度;
(4) 证据制度;
(5) 抽样取证;
(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
(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8) 行政强制措施;
(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10) 回避制度;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多年来案件核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制度并作了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各地行政处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听证。
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项重要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该规则2007年经修订,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定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法当中主要是规定了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最关键的是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特别轻微的,除此以外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都用一般程序。因此不能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就太多了,大家只要了解一下能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