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公司利益方面,作用巨大,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也涉及面极广。司法解释对于如何理解和操作法律是更有力的法律工具和条文。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的规定,虽然为企业法人建设多做了一条路,但是风险依然重重。
因此,在代持股协议中,这几点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1、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于隐名股东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情况予以说明,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持股比例等情形,并且保存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转款的凭证、收据、显名股东按照隐民股东的要求向公司出资的凭证。
2、明确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显名股东对于其代持部分股权无权进行处分。该条款包含隐名股东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其次,明确隐名股东所具有的权益,限制显名股东的权限,从而达到规制的目的。
3、经隐名股东要求,显名股东应当无偿将股权转让至隐名股东。该义务设置后,无需显名股东同意,其均有配合隐名股东办理股权转让的义务。
但是,隐名股东是否可以顺利完成股权转让的手续,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在一些案例中显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可以仅仅是其他股东预先知悉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笔者建议,在代持股协议签订的同时,可以尝试与其他股东取得联系,签订预先同意股权转让的声明书。
4、甚至,笔者建议,在约定的时候可以详细列明显名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事项的时候,必须取得隐名股东的书面授权。
通过权限的设置以及需要取得授权的范围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显名股东超越权限进行决策,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5、约定违约责任,“无责任则无救济”。通过严格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有效防止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当违约责任导致违法成本大幅上升的时候,会让显名股东在作出决策的时候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
6、另外,笔者建议,要求显名股东提供担保,也是保证代持股协议履行的重要保障,比如,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也可以尽量保证隐名股东权利的实现,不至于因为显名股东逃避债务的时候,致使隐名股东束手无策。
虽然相应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对风险进行解析和预判,但这不能成为规模风险或者打擦边球的理由,毕竟合法经营才是拥有最低的法律风险。有些代持股协议很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出现无效性,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这方面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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