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零工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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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做零工误工费的问题,大家像一般的误工费那样处理即可,做零工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和普通的企业职工的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并没有什么区别。

做零工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误工费这一问题,对于正式职工的误工费这一方面,想必大家已经清楚了,那么,对于那些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做一些零工的企业职工,做零工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呢?有何依据标准呢?小编搜集了一些做零工误工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务工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第二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每日减少的收入计算而来。 误工时间从该员工遭遇交通事故到治愈,误工损失为因没有正常工作而导致的工作收入损失。此时,误工时间证明可以从医院拿到,证明员工何时在医院接受治疗以及痊愈的时间。而误工收入则需要您的单位出具证明(不是如您所说的自己盖章、签名),证明在该员工在其误工时间内,没有正常的工作,从而丧失了本该取得正常工作报酬。 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一般需要记录的内容包括您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在公司工作职务、工资待遇、未上班的具体时间段、单位克扣的工资总额。末尾,需要注明单位名称、加盖公司的公章并写明日期。这样,在误工时间证据和误工工资证据的双重证据下,对方或是法院才有可能会支持您对误工费。

关于做零工误工费的问题,大家像一般的误工费那样处理即可,做零工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和普通的企业职工的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并没有什么区别,大家在处理关于做零工误工费的问题的时候,如果有什么疑问的话,建议及时与企业进行协调,也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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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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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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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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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首先,受害人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的证明,如须有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帐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其次,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对于是否存此种情况,可申请向受害人供职单位进行调查。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对因病请假的职员或员工并不停发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规定相应扣减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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