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工伤认定法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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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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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这就属于工伤了。而工伤的认定是要走法律程序的,有专门的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本文就为您整理了关于最新修订的工伤认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他对工伤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于2011年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2015年工伤认定办法继续沿用现公布的相关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全文请看本文介绍: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最新修订的工伤认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受了工伤以后会获得赔偿,但赔偿不会随意的送到你的身边,需要走法律程序,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而关于工伤的认定也在最新修订的工伤认定法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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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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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4、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5、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6、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7、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9、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10、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
1、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规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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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开了一家餐厅,后来又有一家新的餐厅开业,对方经常使小手段,请问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的内容
[律师回复] 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严重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状况,对商业贿赂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突出了商业贿赂对商业活动的不良影响,即强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商业贿赂的厘清,将有助于推动商业交易的活跃,有效规制违法行为。
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明确,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将受贿主体明确为“(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受贿人范围的限定,可以有力禁止“泛商业贿赂化”,体现了对市场行为审慎监管的态度,保护新出现的交易模式和市场创新。
此外,新法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将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上述即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你好,我是一个法学院的学生,我想知道一下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修订内容有哪些呢,有人能告诉我一下吗
[律师回复] 你好,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修订内容是下面这些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后的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与运营大大提高了准入的门槛,不仅在注册资本上大幅提高到二百万元,而且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场所、设施及管理制度都有要求,特别强调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且还要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登记,从而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负担能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在于限制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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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最新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上次写这个要求全部写法条内容,《监察法》最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比如说在第2部分对于监察机关的相关职能进行了修改,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或者是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实施监察,再比如说第5条对于监察工作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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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发现我合作的公司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打算举报他们,请问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
[律师回复] 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严重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状况,对商业贿赂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突出了商业贿赂对商业活动的不良影响,即强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商业贿赂的厘清,将有助于推动商业交易的活跃,有效规制违法行为。
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明确,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将受贿主体明确为“(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受贿人范围的限定,可以有力禁止“泛商业贿赂化”,体现了对市场行为审慎监管的态度,保护新出现的交易模式和市场创新。
此外,新法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将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规定
你好问一下商标法修订有什么新的内容
[律师回复]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标局驳回了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是可把这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请。
2、对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其保留了原来的商标构成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新加了“声音”这一构成要素。
3、新的《商标法》中对于广告宣传、展览活动等商业活动中作了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4、关于商标的续展问题,规定了注册人应当在期限满之前的一年之内进行续展。
5、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其只能在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商标的注册申请。
6、对于违反《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异议人的限定原则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优先,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指定条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7、对原有的专业内容进行了修订,例如: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订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改变成“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8、对于那些不在续展、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从到期那一天或处罚那一天开始算,共计一年的时间内,如果有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申请的,不予通过。
9、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案件的审限增加了。
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时限为从收到商标申请之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时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算,共计1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异议复审申请那一天开始算,共计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对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到12条禁止注册条款的,时限为自收到申请日起算的9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抢注条款的,时限为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的12个月内,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关于撤销复审的时限,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共计9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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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有关法规内容最新修订了什么?
公司注册最新修订内容包括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法做出这些修订,就是为简化公司注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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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开了一家餐厅,现在又有一家新的餐厅开业,对方经常使小手段,请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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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新法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将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以上就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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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最新修订热点?
以前看电视是电视中插播广告,而现在是广告中插播电视。对于这种广告泛滥的情况,我国也在不断的修正相关广告法。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广告法最新修订热点,帮助大家了解广告法修订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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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平时喜欢写小说的朋友,本来没想用这个赚钱,但是偶然间发现自己写过的一个小说被我们另外一个朋友拿去挂在网上刷浏览量赚取商业利益。现在想上诉,最近发现了著作权法修改案分好几版,想咨询一下最新的一个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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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最新装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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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 房 型 房 厅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 工期: 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
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第二次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________元
(3)
第三次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进度过半 支付工程总造价40% 合计_________元
(4)
第四次 竣工验收当天 支付工程总造价10% 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 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 – 62 – 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 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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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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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近期刚获得了一份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工作,新上手所以对与其相关的规范啊什么的都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新修订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具体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具体应该具体涉及的标准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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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债务合同出问题了,所以就想咨询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 修改部分是啥?
[律师回复]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注意了与《广告法》的协调,删除了“利用广告”的表述,以及“广告的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明确了广告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引人误解”来限定虚假宣传,可能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过于严格。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的商业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商业宣传,实际上扩大了虚假宣传的认定范围。
为了规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秩序,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较为严重的问题,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上述规定有利于规则类似于刷单等在网络销售中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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