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的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当中可能都会有其他过往的无辜行人受伤,涉嫌组织并且参与寻衅滋事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在实施完相关的行为以后自己也会觉得非常的后悔,并且是有意要跟受害者达成和解意向的。所以就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都特别的关心在我国关于寻衅滋事能和解吗?
一、在我国关于寻衅滋事能和解吗?
如果是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当事人和解后,可以不依据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所谓“和解”而消亡,仍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宣判。得到当事人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酌定从轻情节。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一般的寻衅滋事,如果没有达到刑法当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的话,这样可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之下跟受害者和解,也不会被提起诉讼的。但是如果说已经按照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了,可以和解的只是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的部分,刑事责任是由公诉方提起诉讼的,没办法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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