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任务负伤,在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了工伤认定赔偿,但是,由于伤情恶化或者其它一些因素导致伤病情加重。那么在法律的规定下,这样的情况工伤认定后病情加重可以重新认定吗?
一、相关法律规定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重新鉴定要把握什么原则
由于行政鉴定结论具有一定行政性特征,因而对当事人对行政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慎重处理,可把握以下原则:
(1)如果当事人是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当事人只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鉴定结论为药品、产品、工程等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认为没有质量问题,要求重新鉴定的,如果经审查鉴定不存在瑕疵情形,一般不予准许;
②鉴定结论为药品、产品、工程等无质量问题,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重新鉴定的,不管鉴定是否存在瑕疵情形,一般应予准许。
(3)对于准许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职工工伤期内工资怎么算?
1.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工伤认定后病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认定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认定后病情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也是可以进行重新认定的。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律师,来进行法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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