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天就离职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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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入职一天也是这家单位或企业的一名员工,所以也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一般的单位或企业都有试用期。而且在试用期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每一家单位或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不一样,所以根据单位的规定进行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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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面临毕业找工作的年轻人很容易在就职一天之后因为工作不符合自己理想的状态而轻易离职,正常来说离职必须要求单位和员工都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但是很多人就会觉得就离职手续会有些麻烦。那么,入职一天就离职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一、入职一天就离职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入职一天也是这家单位或企业的一名员工,所以也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

一般的单位或企业都有试用期。而且在试用期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每一家单位或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不一样,所以根据单位的规定进行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入职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工作一天也要办正常的离职手续,留存好员工的辞职信。否则一旦员工过数月回来要求上班,并主张期间工资社保待遇,单位将极为被动,风险极大。

离职手续:

1、员工主动辞职

(1)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或离职申请报告(签字栏必须是手工写),试用期员工需提前三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到人力部;

(2)人力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和个人想法。

(3)人力部与部门负责人确认最后离职时间、交接时间。与部门负责人确认岗位补聘事项,并要求用人部门填写《人员增补表》。

(4)离职最后一个工作日当天由本人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按表上各部门进行离职交接工作,最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最终交到人力资源部,中高层员工需要总经理签字。

相关表单:离职申请报告或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

2、合同到期终止

(1)公司提出终止合同不续签时,需与员工进行面谈,面谈时告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原因。

(2)终止到期合同需人力部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在告知的同时给员工发《终止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签收后留存一份。

(3)离职当天由本人填写《员工交接表》,按表上各部门进行离职交接工作,最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最终交到人力资源部,中高层员工需要总经理签字。

相关表单:终止合同通知书、离职交接表

对于规范的角度来说只要劳动者作为正式的工作人员进入单位就不管他究竟工作了多少天,离职就必须要办理手续并且合同中有相关赔偿或者其他方面的规定就得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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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天就离职合法吗,是否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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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入职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如何办理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招聘员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如实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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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手续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公司入职需要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这些都是正常的,在上面标注一下“应聘用 “或”复印无效“,以防被作为不法分子利用。拓展资料: 入职报到基本流程和材料
1、人力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一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体检合格证明;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3.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
4.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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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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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天可以离职吗 离职手续的办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刚刚入职尚未上班,劳动者想离职的,直接和用人单位沟通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没有上班所以不存在工作交接的事宜,如果劳动者已经领用相关的工具等应当退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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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入职管理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派遣员工入职管理流程
一、管理内容
1、入职培训;
2、向新员工介绍其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及相关同事,使其消除对新环境的陌生感,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3、试用期内对新员工工作的跟进与评估,为转正提供依据。
二、流程
(一)新员工入职前
1、商定员工薪资待遇,确认员工报到时间;
2、负责通知员工报到。通知新员工报到时应提交:1寸彩照2张;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为其配备好电脑,并设置公司邮箱地址;
(二)新员工入职后
1、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试用工协议和保密协议等,公司更新通讯录;
2、员工所在部门为其确定联系人,并对其进行入职介绍;
3、部门应在例会上向大家介绍新员工并表示欢迎;
(三)新员工培训
1、联系人带新员工到部门后,介绍部门人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
2、组织新员工培训,介绍公司情况,岗位职责与工作说明,并进行装机培训;
3、前往指定地方进行装机;
4、进行实习培训锻炼;
(四)跟进与评估
1、派遣部联系人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跟进,通过和项目经理沟通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通过和员工面谈主要了解新员工对工作、项目等各方面的看法;
2、派遣部联系人每月对员工试用期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表,评估结果交由派遣部长;
(五)新员工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优秀,自己(或其联系人代为)提出转正申请。提出转正前,转正试用期最少不得少于一个月;
2、部门同意转正的,员工填写“提前转正申请表”,派遣部和人力资源部重新核定转正后薪资,报总经理审批。部门不同意转正的,延长使用期或辞退;
3、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考核转正结果,同时下发转正通知邮件至派遣部长,由部长通知员工正式转正。
附件:
1、员工试用期评估表
2、员工转正申请表
快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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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员工入职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如何办理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招聘员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如实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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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四天走人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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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迁入济南手续
[律师回复] 济南市自2020年6月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外地人员可通过人才途径、院校学生、居住就业、投靠等途径落户,每种途径落户手续、需要的材料都不同,以人才途径落户为例,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技能证明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其他途径可参考济南市公安局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1.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第五条,按人才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一)落户范围及地址。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专长型人才。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可自愿选择在区(县)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租赁住房处(限该房屋上无户口,下同)、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住房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其中,在区(县)人才集体户的落户范围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2、学历证明、技术技能凭证,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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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手续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如何办理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招聘员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如实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破产清算手续进入重整手续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清算手续进入重整手续的适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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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办入职手续当天上班吗?
一般情况下,新员工办好入职手续后,当天就可以上班,具体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员工办入职,会和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将工资报酬、工作内容、试用期、转正条件和劳动合同期限等规定清楚。公司根据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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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入职后,如何进行入职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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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手续后怎么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进入执行手续后怎么保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 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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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出租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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