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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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
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一种最为基本的诉讼类型之一,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具有怎样的法律要素?以及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小编的回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对当事人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私法上的权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不甚重视,较少明确解释。

民事诉讼其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指定的一种诉讼,其在与当事人双方对于事情不能和平解决的时候,选择的一种途径,以法律的威严以及判断来获得最终结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在民事诉讼中就非常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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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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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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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一般要在多长时间进行结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在押的上诉案件,最长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对于一些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但对以下情形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二审人民的办案期限,从第二审人民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的次日起计算。
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变更对被告人强制措施,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但是第二审人民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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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流程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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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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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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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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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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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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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提出上诉或者是抗诉类型的案件,在经过非常仔细的审理之后,依然是认为原来的判决事实并不清楚的话,就需要裁定将原来的判决撤销,然后再次的发回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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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中断审理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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