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丢了怎么补吗?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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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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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法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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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由法院发放的离婚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对于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和离婚证差不太多的。如果大家不小心把离婚判决书弄丢了的话,情况会很麻烦,那么,离婚判决书丢了怎么补呢?

一、法院发的离婚判决书丢了以后,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补办的,具体补办方式如下:

1、找当时主办案件的法官进行补办。

这种情况往往适合于刚办理不久的离婚案件,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联系当时主办法官,重新复印判决书并盖章。

2、到当时离婚诉讼的法院档案室去调取档案。

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当事人可拿着相关证件到之前办理离婚诉讼的法院档案室进行调取案件材料,然后进行复印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盖章,效力等同于原判决书,不一定非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相关提示:

1、离婚判决书是对离婚双方都具有效力的一种证明文书,其效力等同于离婚证。当事人拿到离婚判决书以后不必再根据离婚判决书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2、再婚时需要用到离婚判决书,当事人在拿到离婚判决书时应妥善保管。

3、当事人人在异地的,无法在异地进行补办离婚判决书,补办离婚判决书只能到当时判决离婚的法院去进行调取档案并复印。

三、最后提醒:

法院发的离婚判决书丢了以后可以进行补办,一种是可以找当时主办案件的法官联系后进行补办,但是往往只只用于案件办理不久的情况,时间太久法官会记不清情况;另一种是拿着相关证件到之前办理离婚诉讼的法院档案室去调取案件材料,然后进行复印并盖章。

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法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虽然离婚判决书丢了之后的话可能会比较麻烦,但是如果大家不慎弄丢离婚判决书的话,也不要太过于担心了。离婚判决书丢了怎么补,在离婚判决书丢了之后还是可以去补办的,不过补办的时候需要去当时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办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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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 即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二、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 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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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丢失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判决书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
即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二、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
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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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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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丢了如果想要补办的话,那么就可以找当地主办案件的法官进行补办;也可以到当时离婚诉讼的法院调取档案进行复印,并盖上法院的盖,对于此效力也与原件的效力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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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丢失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判决书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 即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二、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 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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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丢了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二、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要求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分两行书写,
第一行写名称,
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离婚判决书丢了怎么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扩展资料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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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丢了怎样补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判决书丢了怎样补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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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书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判决书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 即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二、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 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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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的?
[律师回复] 1、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保存50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不影响公司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我们可以看出,工伤认定书如果丢失的话,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重新进行补办就可以了。另外在我国,所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工伤认定书,通常情况下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会保存50年,因此大家如果丢失的话,携带好相关的证明到相关地区重新领取一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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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丢了如何补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判决书丢了如何补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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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丢失,怎么补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扩展资料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离婚判决书丢了怎么补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扩展资料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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