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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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有几种

一、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

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家有一套划分土地类型的标准,根据土地类型的异同,出现了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价值,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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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几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而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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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出让土地使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律师回复]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它不能像出让土地那样,使用权人可以直接在二级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和程序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作为司法部门,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过“申请(受理)—地价评估—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批—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公开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划拨转让申请;土地部门受理后,向当地规划部门征询地块用途符合规划,组织地价评估、集体会审,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方案被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明确转让价款,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部门进行审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一定要认真审核,看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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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有几种类型?
土地使用证分为“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和商品房住房土地使用证。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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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分几种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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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权种类有哪几种类型
主要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类型,当然各个类型都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还有符合规定的条件,而且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所征收的税收以及权利范围则会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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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哪几种类型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这个类型。所以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生活中签订旅游合同是很常见的,那么,旅游合同有哪些类型呢
首先,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旅游合同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其次,从地点上分,可分为国内旅游合同与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旅游合同,责任也不同。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旅行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
在代办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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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的类型包括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收购的类型包括几种问题解答如下, 收购的类型
1、根据目标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公司收购分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
2、根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公司收购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由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指按证券法律的规定,当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进而对其他股东权益造成影响时,收购者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价格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
3、根据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划分,公司收购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简称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股权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尤其是目标公司存在控制股东时,收购者往往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协商,通过购买控股股东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如,我国《证券法》第94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要约收购,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收购方式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如,我国《证券法》第85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要约收购即为强制要约收购。
4、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公司收购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友好收购也称善意收购,指收购者首先征得了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使其与收购者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劝导本公司股东向收购者出售股份的公司收购。由于协议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尤其是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因此,协议收购的目标公司一般为“所有者”控制公司,即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大部分协议收购会得到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合作。协议收购多为友好收购。
5、根据对目标公司股东支付方式,公司收购分为现金收购、以股换股收购、混合收购、现金收购,指收购者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为现金的公司收购。此种支付方式的收购最为普遍,也是我国《证券法》所采取的方式。以股换股收购,指收购者以自己公司的股份换取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购。混合收购,指收购者以现金、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等其他证券混合作为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的公司收购。
6、根据收购者与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的关系,公司收购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和混合收购。此种分类主要是从经济学意义上进行的。横向收购,指商业上的竞争对手间进行的收购,例如生产同类商品的公司或者是在同一市场领域出售相互竞争商品的公司之间进行收购。横向收购的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集中,优势公司收购劣势公司组成横向托拉斯,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其目的在于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购公司的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纵向收购,指优势公司将与本公司生产紧密相关的前后顺序生产、营销过程的公司收过来,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收购一般发生在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两个公司之间。纵向收购的结果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节约通用的设备、费用等,可以加强各环节的配合,利于协作化生产,可以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运输、仓储、资源和能源等。
安置房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安置房有哪几类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什么人可以获得安置房安置房是给特定人群的。以下两种人可以获得安置房:
1、农民。由于开发项目而被拆迁或征地的农民,可以根据拆迁或征地单位与村集体、当地政府一起制定的政策来购买安置房;
2、旧城改造。以前的老城区、老住宅区,由于项目开发被拆迁的,那些居民可以获得安置房。除此之外,正常来说,一般的人,特别是城市居民,很难购买安置房。至于政策和条件,那要看建设安置房的单位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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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几种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特征,因为只要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就不需要向国家交纳任何的费用。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其他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出让方法获得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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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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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这个类型。所以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生活中签订旅游合同是很常见的,那么,旅游合同有哪些类型呢
首先,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旅游合同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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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旅游合同,责任也不同。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旅行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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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这个类型。所以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生活中签订旅游合同是很常见的,那么,旅游合同有哪些类型呢
首先,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旅游合同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其次,从地点上分,可分为国内旅游合同与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旅游合同,责任也不同。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旅行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
在代办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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