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离婚,为什么婚内起诉抚养费被驳回?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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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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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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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另外一个他(她),两个人走到一起真的是缘分,然而现在好多的年轻人都不安于现状,本来是和和美美的一家人非要弄得四分五裂,然而在一个家庭中最无辜的是孩子,那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双方没有离婚,为什么婚内起诉抚养费被驳回?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双方没有离婚,为什么婚内起诉抚养费被驳回?

愿因就是孩子的抚养费是指的是:男女之间解除婚约就是离婚后经过法院判决之日起才算。你没有离婚不能到法院起诉申请要孩子的抚养费用的,如果你和你的丈夫分居没有离婚是不可以起诉要孩子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只能在离婚后主张吗?相信不少人一定这样认为。《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即婚内也可主张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抚养费数额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确定。

3.特殊情形

如子女长期患重大疾病、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因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属于抚养费。

二.抚养费支付方式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一次性给付

2.定期给付

3.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父母不给抚养费或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的做法是欠妥的,这样做会将父母的婚姻危机转嫁给子女,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其实,父母离婚,孩子是最无辜的,希望所有父母能多为孩子考虑,真正的关心他、爱护他,抚养其健康成长,千万不能以孩子为借口来抒发心中积怨。

现在我们一定也清楚的知道双方没有离婚,为什么婚内起诉抚养费被驳回是怎么样的了,俗话说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清官都难家务事,我们在做什么事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个家庭中最无辜的是孩子,孩子是最纯真的,天真的,所以我们为了孩子好好的爱护自已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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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二、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结合几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实践中,既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分期支付。要是你遇到了这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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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裁定驳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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