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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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收社会抚养费还是最终要用于因为增加人口而增加的国家对于公共设施的投资的,因为人口不断增加的状况下,肯定用水,用电,学校等这些资源肯定都要相应的不断扩张的,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本身也是取之于民然后又用之于民的。接下来是对于有些农村超生家庭所关心的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并且详细的介绍。

一、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违反《条例》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进行处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国家都不可能进行统一的规定,所以我国各地不同的农村地区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差别非常大,一般当地政府都是按照农民的纯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超生一个孩子的话按照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标准征收,不过农村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要比城镇的稍微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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