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不?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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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亡,依据现有法律,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并非仅仅属于家庭,而是与监护人具有同等生命权利、健康权利及其它一切合法权利的民事主体,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如今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不?

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这一个问题一直以来众说纷纭,孩子是每个家里每个监护人的手中宝,然而总会有那么一些意外发生,使得人们措手不及的情况下,孩子就已经收到了伤害,严重的还会死亡。有人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收到伤害本身就已经非常难过了,不需要在进行处罚,也有的人说应该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不管是疏忽还是故意的,都应该由法院判决,进行相应的处罚。

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亡,依据现有法律,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并非仅仅属于家庭,并非属于属于监护人的附属品,而是与监护人具有同等生命权利、健康权利及其它一切合法权利的民事主体,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毫无或缺乏认知及躲避能力,因此,中国法律要求监护人必须依法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排除身边危险因素,纠正其危险行为并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然而,近年来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亡的案例常常发生,意外伤害已经属于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具有重大威胁的隐形杀手,见过一件最令人心碎的案例,一个四岁幼童,生前最后时刻在汽车后排睡觉,父母驾车到家后,因不忍将其叫醒,意欲让其再睡一会,将其放置于汽车后排,本打算一会回来再叫醒孩子,然而却因为种种意外因素的打扰忘却,孩子最终被车内高温活活闷死!汽车的玻璃上满是孩子的手印,可见孩子临终是多么痛苦,多么希望离开那个闷热的车厢,最终孩子父母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个人认为“监护人疏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亡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一个无辜离去的尚未绽放的生命,对于一个因大人过失导致离去的幼小生命,应当有个交代!也许追究此等父母刑事责任等同于在这个不幸家庭的伤口撒盐,然而,既然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既然法律赋予了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安全的职责,既然被监护人是因监护人过失导致的伤亡,监护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为主要的是,震慑其他“马大哈”,无论是否能够取得实质且明显效果,但是,毕竟在立法层面,最大限度的还受害人公道,警醒世人,属于尽量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的无奈举措了。

如今的因为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报道,有人说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说,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收到伤害的情况,是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是故意的伤害孩子,那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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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护职责,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监护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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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讼由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撤销其监护。
二、怎么解除监护关系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上述就是对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讲解,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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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为工作中暑,算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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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一)、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二)、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三)、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四)、工伤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4、工伤认定管辖。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②、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5、认定申请时限。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②、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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