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病鉴定机构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病诊断鉴定是技术性工作,不属行政行为,参照省医学会相应做法,坚持当事人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地址,职业病主要是指粉尘,放射,噪音,化学的对人体的危害。
一、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职业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包括
(1)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工休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如在生产流水线上的装配作业人员等。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
随着我国工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各式各样的工业掘地而起同时也衍生出相当一部分对人体有伤害的工种宜春职业病鉴定机构,可以有效的帮助到弱势群体,工薪阶层,维护工人,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同时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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