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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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双方既约定了借款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2、双方只约定了借款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在只约定了借款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当借款人逾期不还钱的时候出借人可以按借款利率来主张逾期利息。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对于不同期间的利息分别计算。3、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未约定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几种

在银行借贷中,利息是非常普遍的,人们对于银行贷款的利息也并不陌生。不过,在民间借贷中,法律也是允许债权债务人之间约定利息的。具体来说,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哪些呢?在还款日期到期后,对于借款利息的偿还方式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展开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几种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小型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多为不规范,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在借贷当事人双方对利息问题有争议时的几种计息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超出同类贷款利率4倍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如果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对有利息不存在异议,但对利率有争议,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是定期的无息借贷,或不定期的无息借贷,在借款方逾期不还款或经出借方催告后不还款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逾期部分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基本涵盖了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的各种情况,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根据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的时间段(比如三个月)和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中相应三个月期限的利率标准,来确定利率。

二、借款利息的偿还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

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少债权债务人由于对利息的问题不够重视,在借款发生时没有仔细约定利息条款,导致发生了利息纠纷,给债权债务当事人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您在借钱给他人时,如果您要约定利息,就要仔细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了利息纠纷,您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以维护您的合法债权。此时,如果您有遇到问题,不妨向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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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业才能赢得信任你好,请看如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复。附:具体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 (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 (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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