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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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的利息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人们在向银行贷款时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而民间借贷也是允许借贷双方之间约定一定的利息的。那么债务人还款时,对于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虽然民间借贷允许约定利息,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个人借款未约定利息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本文将一一为您揭晓,希望下文内容能够帮到您。

一、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款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

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

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二、个人借款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民间借款一般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以及生意合作伙伴之间,因为是熟人,所以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尽管合同法中已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民间借款未约定利息,诉请付还款期限内利息不支持

在民间借款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期限内的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2、民间借款未约定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3、逾期还款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款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和依据可以参照《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个人借款未约定利息怎么办?对于这两个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清楚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债务人在偿还欠款时就应该一并支付利息。如果债务人拒不支付利息,作为债权人,您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如果您不了解具体应该怎么起诉,您可以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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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扣除借款本金利息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前扣除借款本金利息有风险吗问题解答如下,
1.对债权人造成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要当头抽走利息,在诉讼中都会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然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债权人会想出种种办法,这里讲两个对债权人不利的做法。一种是预先扣除了利息,但是这部分利息没有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中作为借款体现。另一种是大额借款仅有借条或者收条,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建议在借款之前咨询律师,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公司从公司借款2020万,公司为此出具2张收条,以表明收到公司300万现金和2020万代偿款(代为偿还公司欠银行的贷款)。诉讼中公司提出300万为提前扣除的利息,因这笔款项是现金交付,公司无法提供款项交付凭证,也不能准确陈述这一大额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等情况。同时作为企业法人,这笔款项也没有账册凭证。因此公司不能证明已经交付300万的事实,那么只能认定这300万没有实际交付,这样公司也就不需要偿还这300万了。
2.对债务人造成的风险
虽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前面也提到了债权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办法规避法律。这里要讲一种债权人规避法律的有效办法。比如债权人甲借给乙20万,双方约定提前扣除利息5万元。那么这个时候甲可以先将20万通过银行转给乙,然后乙再归还5万元现金给甲,也就是说实际借款只有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给了甲5万元利息,那么只能认定甲实际借款20万元给乙。司法审判这么做的理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可以是规范或者简单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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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还款时该怎样计算本息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还款时该怎样计算本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对这一情况有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当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贷款人不得在订立借款合同后,在借款人实际付款前,将借款人应付利息预先收取并且从借款人应付款项中扣除。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出借人向借款人足额提供贷款金额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上减少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却要支付与借入本金不符的较高的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率。同时,预先扣息造成贷款人承诺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与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罗某实际借给你弟弟22800元,却要求按照借据归还30000元借款本金,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你弟弟按照实际借款额(22800元)及约定利率(1%)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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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利息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借款的利息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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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实收资本多少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收扣除?
[律师回复]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金融企业。二、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交易原则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一: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1:

1),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为5:1,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2):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扣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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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字体:[大中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中国税网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甲公司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按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对外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不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应予以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甲公司为投资设立丙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3000万元,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若甲公司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资本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的,甲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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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二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企业应可税前扣除的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应可税前扣除的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非金融企业向个人的利息支出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则相应的利息支出应可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此类借贷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完善下列程序和手续:
(1)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对象——个人是特定的,如内部部分职工、企业管理层的个别亲友等,借款对象不存在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应就向特定个人借款事宜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类的有效法律文件,明确借款对象的姓名、身份、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条件等,借款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非金融企业应与个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
(4)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得的款项应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有真实、合规的会计记录;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支付利息的审批和签领手续。
根据《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里的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属于上述范围,且不同于金融企业向存款人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应按照20%税率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在具备上述条件后,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利息支出在能否税前扣除方面不应存在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问题。
借款10万4个月,月利率2.5%。先行扣除到期因还要本金10万和利息1万,不给,有理?
[律师回复] 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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